时间:2024-05-27
涉及单位:株洲市渌口交警一中队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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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十号早上8:40分左右,我骑两轮摩托车开了防雾灯走靠右最外边车道,在东城大道上由东向西往株洲方向行驶。途径株洲县仙井乡陈家山村路段时,陈方左驾驶四轮易咖电动汽车从东向西行驶走右边第二车道。当我行驶到他车的尾部时候,他没有事先任何灯光指示,也没有任何减速突然变道右转直接撞上我左边的脚上,致使我左脚1、外踝骨折(左),2、腓骨骨折(左),3、膝关节内侧副韧带完全断裂(左),4、左膝内外侧半月板撕裂,5、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左),6、踝部损伤(左),7、膝部挫伤(左)。他把我人撞摔倒地上,摩托车侧倒滑入路边的护栏杆底下。他见状立即下车扶我起来,然后打电话喊人来,因为是在他家门口,即刻来了许多人,并且一再说你放心,我们会帮你医好,现在就带你去医院检查一下,摩托车也会帮你修好,而且立即找来了摩托车修理师傅,并把摩托车从右边护栏下面拉出来推到他家的坪里维修。我当时害怕极了,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9:30左右他派车一起送我到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就诊。于10:22分到达中医伤科医院,10:41分在医院进行左膝关节和左踝关节X光片检查发现骨折,立即要住院治疗。进院治疗时他们要求我同医生讲是自己摔倒的,用我的社保办理入院,并签订了住院协议。在12:02分时候主治医生罗娟和护士一起帮我把脚的石膏板绑定好了。但是在下午3点半钟左右陈方左告诉我报警了,两辆车都被交警拖到交警大队去了。然后主治医生罗娟要求更改入院住院协议,并注明是交通事故入住院,重新要我签名确认。第二天查房时,我告诉罗医生,我脚膝关节内侧疼,罗医生说照片只是骨折了,没有其他的,我再找其他医生一起来会诊一下。通过运动医学科唐华主任医师和几个医生会诊,说要做磁共振平扫检测,2月12日磁共振平扫检测结果半月板两处撕裂,两韧带完全断裂。必须进行关节镜手术治疗。期间由于陈方左没有及时交治疗费而停在五楼。于2月15日转至该院10楼运动医学科医治。于2月16日上午十一点二十一分到15点二十二分完成膝关节镜手术。我于2月28号告诉陈方左,医院治疗差不多了,谈谈后续问题,他回复要谈到交警队去谈,并约好3月7号下午两点到绿口交警队一中队谈,结果我租车到了后没有见人,我打电话不接,直接挂断。我老婆打电话不接,交警队马鑫警官打电话不接,调解员刘姐打电话不接,后来干脆关机。期间住院到3月11号自己提出回家康复,事先三天,于3月9号通知陈方左我定3月11号办理出院,需来院办理出院手续。结果到11号上午医院护士长打电话给他说就来办理,但一直没有来,我侄子打电话给他开车到他家里接他,说不在家里。我下午报110警察,打电话给他要他过来办手续,挂掉电话不来,最后关机。致使11号没有办理成出院手续,而医院已经停了药和病床位,只好下午租车回家。回家后于3月15再约一起去办出院手续,我们再租车去中医伤科医院。从2月28号以后陈方左就没有回我信息和电话不 接。交警马鑫从未询问我这个当事人受害者任何信息单方下定责书。2月14号医院开具证明急需手术治疗,费用是4万元的情况下还用简易程序办理。最关键的是肇事车辆是陈方右的,定责书的人保车险单是陈方左的可以代替吗?定责书的事故时间和天气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判定我占40%责任。实际是把我撞飞出路基外坑里,却反过来写因我遇险操作处理不当而造成的两车刮擦碰撞。刮擦为什么我的左脚衣服裤子和摩托车左边的塑料挡泥板都没有坏。而右边的刹车柄,车把尾灯和左边油箱塑料保护罩中间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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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6月5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查实了解,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我大队和分局纪检督察部门与您见面沟通,就民事赔偿的问题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在此事故处理过程中,我大队在办理此案件过程中,均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办案民警严格依法、依程序办理,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不存在徇私以及偏袒任何一方的情况。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