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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物流运输华为75寸电视机屏幕碎裂

时间:2024-05-21

涉及单位:深圳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京东快递单号:JDKA00678811438

我的诉求:京东快递需赔付运单超时200元费用+电视机屏幕维修费用4579元。

事情经过:5月7号下单京东快递,快递员取件要求用户必须签署免责协议才接收运送电视机(被迫无奈才签署,快递员未详细告知。只是说这东西需要签)。免责协议无快递员签名也无京东公司盖章。只有本人单方面信息。我也没有收到回函。此单保价10000元。打木架需要额外收费,收费150元(拉回快递站点打的木架,内部如何包装本人不知道)。电视机内部包装只有上下2个泡沫包裹。左右2边电视机前后无缓冲装置。5月8号开始运输,选择快件运输方式。预计5月9号运达。快递不知道啥原因,5月12号才运送到达。外包装膜损坏,包装盒2侧提手位置损坏。运输途中暴力运输,无易碎警示贴、运输时间过长导致电视机屏幕损坏。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规定:因故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多次造成货物不同程度的损坏。可以认定该快递公司并未对货物尽到基本的安全保护义务。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况下如按照免赔声明函的约定免除其赔偿责任。

消费者协议:“快递单安全免责协议”侵犯消费者以下权利:1. 公平交易权:通过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公平原则。2. 知情权:可能隐瞒一些重要信息或对关键风险表述模糊,影响消费者全面了解相关情况。3. 求偿权:不当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在快递出现问题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法条

《民法典》:第577条、583条-585条《快递暂行条例》:第27、41条、42条《邮政法》:第47条、83条、84条《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管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承运人的过错给寄件人造成的损失是应当全额赔偿

快递公司一旦承运,就与客户建立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存在合法契约关系,同时根据合同法三十九条、五十三条、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快递公司自己的损失、过失造成对方财产受到损失的,即使不是故意损失、损毁或丢失,也是被认为没有尽到安全送到快递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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