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0
涉及单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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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在2024年5月20日微信支付账户提示被限制,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苏0685财保21号,但我本人并未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本人在海安市人名法院网、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均未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苏0685财保21号的案件,本人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平台协助要求海安市人名法院提供有效的裁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借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并且本人通过114查询到该号码 0513-80687001/80687002登记为非法院号码。打电话过去他们也无法证明他们就是法院工作人员,问其姓名以及工作编号一律拒绝回答。。
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鱼浙江省武义县,无论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海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本人一直生活在浙江武义,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已严重影响到本人及家庭的日常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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