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9
涉及单位: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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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1 月,杨彩萍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和国土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岳阳楼区奇家社区奇康路附近的一块菜地上挖水沟,准备建造私房。因这块地与李先生家存在土地纠纷,且杨彩萍建房行为违法,又仗势不给李先生家留进出道路和水沟距离,故遭到李先生家的抗议与阻拦。
2016 年 11 月 28 日晚 7 时许,杨彩萍因其建私房企图受阻而恼羞成怒,指使丈夫张雄、妹夫廖文军到李先生家门口撞击铁门准备行凶,因李先生报警他们才匆忙离开。29 日早 8 时许,张雄、廖文军等人不甘心再次来到菜地比划,李先生拿出相机拍照时被发现,张雄、廖文军二人对李先生追赶围殴,致使李先生头面部及肋骨等多处受伤骨折。李先生报警后,岳阳楼公安分局奇家岭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处置,并将李先生送往岳阳市湘岳医院救治。
2016 年 12 月 1 日,奇家岭派出所委托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先生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出具巴陵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 0816 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李先生左侧第 4、5 前肋不全性骨折,按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 5·4·b 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李先生为疗伤支出诸多费用,然而公安机关袁泉却以证据不足为由,迟迟未处理,也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先生的医疗费用及损失至今未得到丝毫补偿。近年来,李先生多次前往公安局、公安厅、政府等相关部门上访,仍未得到解决。
《刑法》第 234 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先生受伤后被及时送医检查并经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且有出警案卷记录,但公安机关却以证据不足为由未处理。李先生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
李在六年里持续向上级部门信访反映情况,终于在 2022 年 8 月 27 日接到奇家岭派出所电话称已将打人凶手张雄抓捕归案。当日下午,李见到方警官、周强胜副所长及奇家岭办事处司法所易学军副所长,得知张雄于 26 日晚被抓获并关押在派出所。29 日,李再次找易渤东所长和姜教导员,被告知已办理取保候审。10 月 12 日,李先生又前往派出所,见到周强胜副所长和姜教导员,他们表示案件正在处理。
2023 年 3 月,岳阳楼公安分局奇家岭派出所将张雄案件送至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2023 年 3 月 24 日,岳阳检察院陈芳检察官通知李先生做询问笔录。此后,李多次联系陈芳检察官未果。直至 2024 年 4 月 7 日下午 3 时,李先生到楼区检察院找陈芳,5 时见到她,陈芳说明案件情况,称去年 8 月案件材料被周所长撤回。李先生给周强胜副所长打电话,周副所长表示是楼区公安分局领导要求撤回的。3 月 8 日上午 10 时,李先生到岳阳市检察院查询,确证是楼区公安分局撤回。上午 11 时,李先生到岳阳楼区公安分局五楼找黎局长未遇,后到四楼法制大队咨询,领导表示是办案警察申请,经楼区公安分局同意,并非撤诉,而是补充案件材料后再送检察院起诉。李先生多次找奇家岭派出所姜所长、刘凡教导员,要求周副所长向岳阳楼区检察院推送案件材料,但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 时,李在派出所会议室见到姜所长、刘教导员、周副所长、方四梅警官,他们只谈协调补偿,并未提及向检察院送材料之事,还称什么五年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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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经核查,我局奇家岭派出所于2017年11月16日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0月22日立案侦查。2022年8月28日,民警将嫌疑人张某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1月16日该案移送起诉,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我局补充侦查。我局奇家岭派出所补侦后存疑证据暂无法查实,针对该案派出所将与法制部门会同检察院进一步商讨办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监督与支持。
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