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涉及单位:政法、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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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7
涉及单位: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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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举报人 :唐文华,女,汉族,1967 年08月 02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顺星里1号106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西岸润泽府。电话:18975854526
被举报人: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曹庆院长
举报事项:
被举报人作出错误的《补正告知书》拟拒绝立案,欲故意剥夺举报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与理由:
2023年8月2日、 2024年1月13日,举报人从北京回到回长沙后,定王台派出所在没有出示《传唤证》、没有通知申请人家属、没有告知关押举报人的原因和依据的情况下,非法拘禁举报人24小时、13小时(两次),举报人不服,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举报人不服,于2024年5月6号向被举报人邮寄立案材料,被举报人作出的《补正告知书》错误。
一、“你提交的诉状与材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举报人提交的诉状与材料完全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才可能通过补正解决,不符合起诉条件是不能通过补正解决的。
二、而被举报人认定“你起诉的情形属于 “择一诉”的情形”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只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才属于 “择一诉”的情形。
综上,被举报人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错误的《补正告知书》是滥用职权袒护被告,是故意推诿不作为的渎职行为,请上级领导依法查处不依法立案的问题,并限期予以纠正。
此致:
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举报人:唐文华
2024年5月17日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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