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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峰县甘棠派出所不作为的举报材料

时间:2024-05-08

涉及单位:双峰县甘棠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有关公安监督部门:

我是双峰县甘棠镇齐心村村民刘贵平,现含泪向上级领导如实反映双峰县甘棠派出所不作为、选择性执法、借助立刑事案件插手民事纠纷等有关问题,恳请上级部门介入调查,还我无辜蒙冤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一个公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甘棠派出所不作为

  朱尧丰以其以母亲、儿媳名义在老家甘棠村建豪宅,2023家5月份就开始拆除原旧房,2023年6月份开始打地基兴建别墅。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建房许可是7月10日由相关部门“火速”审批),6月27日,78岁的老父亲在施工现场遇见朱尧丰,因宅基地历史纠纷找朱尧丰理论,身为老党员老干部的朱尧丰却先动手将我父亲打倒受伤,经司法鉴定,我父亲受轻微伤,产生医疗费用12000余元。我家报警后,甘棠镇派出所本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70岁以上老人的朱尧丰从重处罚,但迫于朱尧丰处级干部身份至今已超过9个月未依法处理,也未组织双方到派出所调解,在我方家属追问下更未向受害人说明不处理的原因。甘棠派出所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期限,严重失职渎职。

二、甘棠派出所违法拘留

1、事情经过:2023年6月27日, 双峰县朱尧丰将78岁的刘光耀打伤,因为甘棠派出所的不作为,使事态进一步恶化。7月1日,我家人和陈玉彩等人被迫到到朱尧丰在建的别墅工地找朱尧丰讨要医药费,期间我们只是要求朱尧丰出来当面沟通,没有任何打砸东西等过激行为,且仅在违法施工现场待2小时3分钟。2024年4月29日,甘棠派出所出具《刑事传唤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传唤我,传唤时间长达24小时。5月1日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我治安拘留5日。

2、存在问题:(1)本案定性错误。首先朱尧丰打伤我父亲刘光耀在先,我主观上是为老父亲刘光耀讨要医疗费,客观行为上没有实施破坏机器设备、毁坏建筑材料及任何与相当于破坏性的行为,危害后果方面,处罚决定书中“造成一定的施工设备租赁费、工人误工和混泥土报废损失”属于私力救济民事权益行为造成的后果,应根据《民法典》解决,明显不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所以第 0474 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错误。

(2)违反办案程序。此案发生于2023年7月1日,甘棠派出所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长达9个月时间未找我调查。4月29日,甘棠派出所出具《刑事传唤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传唤我,5月1日又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我治安拘留5日,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以及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所以本案程序违法。

(3)事实不清。朱尧丰方自建房2023年7月1日停工的主要原因是:1、未取得建房审批许可手续便提前违规开工;2、朱尧丰方违建工地受地质条件限制出现塌方导致其不能正常施工;3非法占用陈玉彩家农田,并不是我方等人阻工导致停工。

(4)证据不足。双价认定[2023]0169号、双价认定[2023]02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属于司法鉴定,更不能认定为书证;且作出本案二份《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认定机构没有经过对案发现场的现场勘察,仅凭朱尧丰一方提供的材料,在假设的条件下,根据市场价格推测作出认定数据,即价格认定所依据的基础材料不客观,与案件无关联系性,上述二份《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作为被申请人的办案依据。价格认定明细表也明显不合逻辑,可见该二份《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可操作空间很大,不具备客观公正性。

(5)显失公平。邹秋容家(朱尧丰家)自建房屋获准建设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则朱尧丰家在2023年 6 月 27 日动工至获批期间的施工行为应属违法建设行为,是法律不得保护的非法利益。甘棠派出所为保护违法分子朱尧丰而对遵纪守法、老实本分的我作出双公(甘)决字[2024]第 0474 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公平。

三、甘棠派出所选择性执法

朱尧丰是该案件中的始作俑者、打人朱尧丰一方责任更重,如有违反治安管理,则朱尧丰一方应首先受到相应处罚,甘棠派出所却完全忽视。另外对7月1日同时在场讨要说法的主要人员的行为却完全不作处理,单独处理我一人。派出所的人集体失明了,看不到其他人了吗?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甘棠派出所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长达9个月时间未找我作调查,却在全国欢度“五一”假期火速将我拘留,并不顾我家中还有几岁孩子需要照顾的特殊情况,用意何其歹毒!人性化执法在双峰成为空话,伤透“民心”!还有双峰公安办案可以从破坏生产经营罪改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又将刑事案件一夜之间变成治安案件处罚,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变成“保护伞”的打击报复工具,农民的人身自由权益随意被“践踏”。

四、甘棠派出所存在借助立刑事案件插手民事纠纷重大嫌疑。

本案系相邻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我前往朱尧丰家建房工地理论事出有因,有自力救济性质。朱尧丰利用其职务和地位形成的影响,找双峰县价格中心出具损失48214元的《认定书》,要求公安局立刑事案件抓人,双峰公安局2013年7月立为“破坏生产经营罪”,2024年4月由改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刘光耀家属主观上是为老父亲刘光耀讨要医疗费,客观行为上没有实施破坏机器设备、毁坏建筑材料等任何过激行为,明显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如造成施工损失也应属于民事纠纷,但双峰县公安局借助刑事立案插手民事纠纷,扬言刘光耀一方不服闹事就“刑拘37天”!

派出所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理应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然而甘棠派出所工作不作为,放任事态发展,致使矛盾升级,而后在执法过程中避重就轻,选择性执法,作出严重有失公平公正的处罚决定。 

反映人:刘贵平       

二O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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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峰县委网信办 2024-05-16 16:52:33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我局已依法受理相关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双峰县公安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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