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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望公平处理

时间:2024-05-08

涉及单位:常宁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我2月6号10点10在常宁市泉峰东路交警大队红绿灯路段步行发生交通事故(430482420240000465),被刘妮(交警队工作人员)娜驾驶湘D7NN89,从我后面撞我,当时对方就挂档停车 把车窗放下来对我就张口大骂(你是怎么走路的),我当时就懵了几秒才反应过来就对她骂(你是怎么开车的)!对方就把反视镜扳回去,就把车窗关起来,就起步就逃逸了!前后从停车到逃走共19秒!我当时就报警了!当天下午3点我去交警事故处理中心去拿立案回执单,办案民警(吕雄鹏)说已经找到对方(刘妮娜),他打电话让她过来处理,结果办案民警吕雄鹏说对方不是逃逸,到3月20号下简易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面没有体现对方是逃逸!这是明显的包庇对方!交警队有视频为证!

我4月15号向12345平台反应刘妮娜驾驶逃逸,吕雄鹏包庇罪。2024年4月22号8点47分,常宁市交警队信访办工作人员崔某(电话199****9508),打电话问我了解当时情况。电话接通后我问他是谁?他回复说是交警队的(我以为是国际交警队的)。我就如实告知他当时的情况。到了第二天(4月23号11点钟),我打电话问他事情处理好了吗?他回复说已经处理好了,对方没有逃逸,理由是:双方有交流,我问他对方和我交流的话题是什么?他回复说不清楚!我就和他说:我作为当事人有权利知道对方和你反应当时有交流的话题是什么,他就说:我不知道,你不要问我,你觉得不服你可以去上诉!我再问他姓名他就告诉姓崔,名字就不肯告诉我。望相关部门领导核实并查处:

1:处罚办案民警吕雄鹏的包庇罪

2:按相关道路交通法处理刘妮娜(交警队工作人员)的驾驶逃逸(我2月6号下午在事故中队有视频为证,可证实双方说的话题是她骂我一句,我骂她一句)

3:处理常宁交警队信访办崔某渎职罪(1:双方交流话题是什么都不清楚就结案,2:处理工作事情时间为什么不敢报名字与单位)(我和交警部门信访办工作人员崔某4月23号的通话记录可以证实当时他说不知道双方交流的话题是什么)

举报人:徐瑞成

电话15899647040

身份证:430482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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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宁市委网信办 2024-06-06 16:30:08

    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信访人前期同一事件在多个平台反映问题,我队均已作出相应回复。

    2024年2月6日10时17分我队接到110指令:在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一辆小车撞到行人后逃逸。我队民警吕雄鹏接到警情后立马赶赴现场,在交警大队门卫室找到报警人徐瑞成,据其反映肇事小车从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院子开出后左转弯,在交警大队门外的红绿灯人行道处,小车左侧反光镜挂到徐瑞成身体后驾车逃离现场。我队民警吕雄鹏了解案情后,立即调取了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查到事故车辆湘D7NN89号小型轿车,并与其驾驶人刘妮娜取得联系,刘妮娜当日下午15时许到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主动说明事情经过,后又与报警人徐瑞成到医院做了全身检查,检查结果是未见明显伤痕。

    3月20日,我队依法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刘妮娜驾车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在人行道上与行人发生轻微刮蹭,依法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妮娜在驾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与行人进行了交流,无肇事逃逸的故意,且事后认识态度好还积极配合事故处理,遂未认定为肇事逃逸。

    2024年5月10日10时许,为进一步做好信访人停访息访工作,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振辉、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朱宾红、副中队长李向阳、民警吕雄鹏在事故处理中队会议室与信访人徐瑞成见面,充分听取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针对信访人诉求,我们向信访人分别作出了解释,如果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可以依法向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议,亦可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信访件我队已多次回复,该信访人属重复上访。

    感谢网友对交警工作的支持。   


    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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