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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直属分局违法办案

时间:2024-05-08

涉及单位:公安局直属分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市本级

律师意见书尊敬的株洲市检察院:我是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该所在深圳市)晏辉律师,作为袁回根的辩护人,现慎重向您汇报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三大队和天元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办案单位)联合办理的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叫袁回根,男、郴州市人,55岁)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1、管辖存在问题。嫌疑人住所地、犯罪地、被害人住所地均不在株洲市公安管辖范围。2、据有关消息,前往郴州实施抓捕嫌疑人的没与郴州市公安局和北湖区公安局联系,也没有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3、本辩护人一见到袁回根,袁回根就向本律师急不可待的控诉办案警官的如下违法行为:1、对其殴打头部殴打;2、对其刑讯逼供,有四个人极度强压强拉挤压袁回根身体(像坐老虎凳),摧残其身体;3、用毛巾勒住袁回根嘴,然后用香烟吹进袁回根鼻腔。袁回根一边控诉,一边望着门外监控的警官,毫无回避的意思。这种当面控诉的可信性很大。4、办案单位2024年4月25日清早7—8点在郴州抓获袁回根后,当天在郴州袁回根公司办公室连续关押审问至晚上约9点,带离郴州回株洲,该期间,没有任何手续,一直到27日才用非特快专递,向其家属邮寄监视居住通知。5、对本案袁回根等人没有依法移送看守所,而是采取没有理由的监视居住。6、2024年5月6日8:30来到株洲市(321办公室),向办案单位提出会见请求。办案单位延误至7日晚上7点多才安排在有监控办公室会见,而且派出两位警官站在门口,监视监听,且不准许辩护人关门。直接导致会见成为无效的会见,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和律师的会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39条规定,只有看守所接待律师会见才有至迟不能超过48小时的规定,而对非办案单位没有这个48小时的规定。综上,我们请求:请求办案单位回避,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向袁回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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