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6
涉及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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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人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案件号:(2023)苏 01 民终 10489 号)案件中,二审法官汪*骞证据采纳错误、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枉法判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具体罪责如下:
1. 证据采纳错误:
汪*骞对于本人所提交芸皓公司给我发放年薪工资20万元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本人与朱*兵微信沟通内容、电话通话录音、微信沟通加班事宜、证人证言、会议录音、要求加班录音等证据采纳不清。同时也对芸皓公司拒不提交考勤记录、加班计算标准、项目奖金发放制度性文件视而不见。
2. 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枉法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法院裁决的理由,月薪5万元确认为“综合工资”,而综合工资指的是什么工资,其标准是什么,以及综合工资裁决适用的法律依据,汪*骞并未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在职期间,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支付过加班工资,上诉人也未提出异议”作为不予认定加班费支付这一包含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认为其并没有法律适用的依据,对于加班费的主张,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在劳动仲裁适用的一年时效内提出就可以了,在职期间被上诉人未支付,劳动者未提出,法官就认为是劳动者放弃以及不能主张加班费这样的裁决理由明显是错误的。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公司、上诉人所在部门及上诉人个人在2021年度的业绩情况、考核情况,奖金或年薪报酬发放情况即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发放标准”以及“如何发放”等相关证据等,法律规定减少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单位并未提交法官也视而不见。
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本案于2023年6月中旬提交二审申请9月1号开庭审理,直至2024.4.25才收到判决书,23年年前就因为迟迟不出判决多次催问汪*骞,她每次都是谎言欺骗说下周出下周出,但是等了无数个下周都是没有音信,过完春节也多次催问都是同样的答复。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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