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30
涉及单位:湖南航天医院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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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30
涉及单位:湖南航天医院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湖南航天医院非法切取患者肝脏,导致身体状况差
湖南航天医院黑幕!!!湖南航天医院提供的病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中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都是对2019年4月19日手术过程的记载和描述,但该两段记载却存在明显的矛盾:根据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院方实施了左肝外叶切除术;但根据手术记录,院方并未实施左肝外叶切除术。因此湖南航天医院医务人员书写的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必然有一份是虚假伪造的或未按规定填写的,且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对于左肝外叶切除的手术步骤、止血过程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记载,该记载也绝无可能是笔误所致。而明显自相矛盾的病历记录势必无法真实还原当时的医疗行为,湖南航天医院不如实提交真实记载医疗过程的病历资料直接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得出正确结论。根据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文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人向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卫健局(湖南航天医院属地管理对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对湖南航天医院判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全部责任,并对医疗事故等级进行判定。湘江新区卫健局于2024年4月19日出具回函,称依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五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24】3号)规定,《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已于2024年1月22日失效,因法律依据失效,湘江新区卫健局无法进行医疗事故认定。该事件发生后,本人多次向湖南航天医院直接提出了维权主张,但湖南航天医院的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强调是病历书写错误,但一直刻意回避问题,且拒绝做出合理的赔偿。为维护自身权益,本人又多次向湖南省卫健委、长沙市湘江新区卫健局、湖南省信访办等多部门反应情况,寻求妥善解决问题,但由于湖南航天医院的拒不配合,导致该事件一直悬而未决,且原可直接认定医疗事故的法规失效导致本人维权愈发艰难。本人在发生该事件前身体素质非常健康,但自从被湖南航天医院非法切除左肝后,身体状况直线下降,每日都觉困顿乏力,难以集中精神,轻微活动即感疲劳;另外经过大半年的辛苦维权,精神备受打击,现在本人已是身心俱疲,完全无法正常工作和照顾家庭。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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