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30
涉及单位:政法、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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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法院违法执行被征收房屋的控告信
控告人(被申请执行人):周桂云,女,194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西岸润泽府1-304,联系方式:18975854526
被控告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控告人: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执5675号案件执行法官
控告请求:
3、请求确认被控告人作出的(2019)湘0102执5675号《执行裁定书》违法;确认被控告人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4、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执行程序严重违法。
1、芙蓉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2018)湘01行初379号生效判决、腾空房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该案应当由作出377号案件判决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芙蓉区法院和被控告人不具备执行人员资格,其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超越法定职权。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第六条规定,对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本案中,案涉房屋改变用途为经营已经14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6年的房屋的补偿价格仅为8825元,比同楼栋3楼住宅9003元/平米的补偿价格还低,且控告人唯一房屋被拆除后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案涉房屋被执行致使控告人多年来因财物被非法侵占靠借贷维持生活,给控告人造成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3、2019年7月27日(周六,休息日)早上7:00,被控告人违反“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二、芙蓉区政府强制执行的申请不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不齐全。
芙蓉区政府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的规定:1、没有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或者办理提存,没有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的证明材料、安置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的证明材料。2、没有提交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没有提交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没有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5、芙蓉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周春晖没有在《申请执行书》签名,没有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被控告人在下达执行裁定前没有严格审查申请执行必备的材料,没有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其依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后裁定受理,并制作《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发布《公告》,程序严重违法。
三、被控告人冒用刘自军院长的名义发布强拆公告违法。
2019年6月26日,长沙市芙蓉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接受刘自军同志辞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9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任命李才坤同志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并决定其为代理院长,6月26日至9月24日期间,芙蓉区人大没有选举产生任命院长或者代院长。2019年7月19日,芙蓉区法院在院长缺位无代院长时 ,冒用刘自军院长的名义发布强拆《公告》,并于2019年7月27日强拆控告人房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院长依职权发布公告系院长专有职权,被控告人滥用职权冒用刘自军院长的名义发布强拆公告损害司法公正,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程序严重违法。
四、被执行房屋内财产下落不明,控告人房屋内所有财产被非法侵占。
被控告人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提交强拆方案,制作执行裁定书后没有履行送达和告知的程序,没有告知控告人执行的具体执行时间和范围,没有告知控告人维权的途径和期限,没有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后由控告人签名或者盖章,其违法执法行为剥夺了控告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利益。本案执行过程中,邻居通知控告人来到强拆现场后,控告人及家人被控制在警戒线以外,不允许进入被强拆房屋,执行员没有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没有要控告人核对《执行财产清单》并签名,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长达近五年之久没有交付给控告人,控告人房屋内所有财产被“人为失踪”,下落不明。
五、将法院执行局设在拆迁办,威胁、恐吓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
芙蓉区法院执行局由副局长李平牵头将办公室设在拆迁指挥部里,威胁不签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将其拉入失信征信人、恐吓被征收人随时“司法强拆强迁”,造成的恶果是拆迁户有冤状告无门,有良知的法官不敢依法判案,不少被征收人被迫签订补偿协议,这种做法将人民法院作为“强拆强迁”的工具,玷污了法院的尊严与法律的公正性。
综上,本案裁定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不向相关人送达,实际执行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冒用刘自军院长的名义发布强拆公告,非法侵占控告人房屋内所有财产,对不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不齐全的执行的申请不予审查作出裁定执行,被控告人的执行行为失职、失责,其实施的执行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请求国家各司法监督机关对被控告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此致
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周桂云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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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核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执行案件,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将房屋强制腾空后交长沙市芙蓉区房屋征收部门拆除,房屋内的物品已搬运至位于东玺门的周转房内。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芙蓉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8日
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办已转交给相关单位核实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