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涉及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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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3
涉及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本人于2024年4月23日下午收到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显示因文书编号:文书编号:(2024)兵1102财保311-314号;联系电话:09913070771、09913735323 。
开启时间: 2024/04/23 15:11但本人并未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在未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本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官网的裁判文书中并没有查询到(2024)兵1102财保311-314号的案件,本人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平台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其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法院通过短信发送的方式提示可以通过其调解平台的小程序查看案件信息和下载材料,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均提示“安全警告”且无法正常打开,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助长无良催收行为。诉前财产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西安市,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同时,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人民法院解除对本人的微信支付账户冻结。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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