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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雁借劳务派遣之名,行规避责任之事

时间:2024-04-20

涉及单位: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衡阳市弘雁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今年54岁,于2003年3月入职湖南天雁,试用期过后,在公司主营业务岗位(车工)工作多年,在2008年7月公司才为我缴纳社保,2011年开始缴纳医保,而公积金到现在也未开缴。同在2011年7月湖南天雁公司将我外挂劳务公司衡阳市弘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而后再无续签合同与协议。自此我便以劳务派遣工的形式继续在湖南天雁公司多个主营岗位工作,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各种培训等到现在都是由湖南天雁公司安排管理。直至今日,这种虚假的劳务派遣成了他们剥夺我合法权益的愰子。

这次公司以技求革新,减员增效退回调岗实际变相辞退的员工,绝大多数是在湖南天雁工作了十多年或二十多年的老员工,经历了向阳改江雁,江雁变天雁的历程,也见识了湖南天雁历年来的变化,我们以勤勤恳恳的实干为湖南天雁的一步步升华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往届领导也承诺,对我们不抛弃不放弃,甚至在湖南天雁最危难之时,领导们也从未辞退我们。而至今天,社会和谐稳定,湖南天雁发展尚可,各种发展劲头也还都不错,某些领导却以各种理由把我们变相辞退,并且同外包公司彻底否定我们的权益保障。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现提出以下诉求:

1.要求湖南天雁公司及弘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立即纠正我们的劳动关系,对变相辞退发放书面解除关系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要求湖南天雁及其外包公司对变相辞退行为负责,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把历年来未给缴纳的社保给我补缴。

4.以工作纪录及考勤等为依据,加班费夜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双倍或三倍的工资及年假月假等补偿工资,足额支付。

5.自2023年8月份以来,湖南天雁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任意克扣我工资的百分之几,应以补偿并赔偿。

6.于2024年3月29日5时,即我刚下班才出示以技术革新而退回调岗的变相辞退,未提前30日给予书面通知,故应予以补偿并赔偿。

7.有毒有害工种的赔偿。

其实湖南天雁早就在为这次变相辞退而规避责任和义务做准备。2023年5月以前,我的工资发放是由湖南天雁公司直接发放,到2023年6月就变为外挂劳务公司发放。并且借外挂劳务公司之名通告退回调岗变相辞退之际,并未告知或征求工会意见,也并未将通知书文本交由各被裁员工本人签收。公司也知年代已久,证据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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