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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西岭镇石山村发生交通事故为公平处理

时间:2024-04-13

涉及单位:常宁市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我父亲(徐文仲)2023年12月1日,湖南省常宁市西岭镇石山村发生交通事故我父亲和我父亲摩托车的搭乘人员都伤残:

在事发现场和责任划分阶段常宁市交警事故中队办案民警、常宁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常宁市事故中对指导员等国家公职人员的不作为,执法犯法 ,欺压弱体群体 :

1、常宁市交警事故中队未对小车车主(张丽)做毒驾、酒驾等测试、未提供事故车辆的车速、车痕等测试,未提供小车车主(张丽)危险驾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话记录,微信及其它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就草率做出事故认定书;

2、事后在我方强烈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于2024年2月17日做车速检测,此时小车的车速已检测不出(事故车辆为什么在没有等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就已经维修),但距事发已过近3个月,试问交警部门为什么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做相关测试报告?

3、3月19日我方去交警队去拿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交警(李向阳)说通话记录已送衡阳,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提供。既然交警认为小车车主没有危险驾驶,为什么不能提供事发时小车车主(张丽)危险驾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话记录,微信及其它聊天记录)?

4、小车车主(张丽)在没有采取紧急制动的情况下拖行7米远,但在责任认定书上面没有呈现,只是对事故经过轻描淡写。事故经过如下(可以再次调取事故现场监控):(1)、两车相撞以后,小车没有及时刹车制动,反而有一个明显的加速过程,应该是将油门当成了刹车,使小车明显有一个加速冲撞摩托车的过程,将摩托车推行了数米;(2)、其次是小车在第一次停车以后,又有一个再次撞击摩托车的行为,明显是小司机操作不当引起,加重了事故的伤害;(3)、再者是两车相撞的部位是小车的前部和摩托车的整个车身,这表示摩托车已经到达路中间,小汽车应当让行摩托车;(4)、现场小车司机说她踩了几下刹车都没有杀住车,以及后面的录音问答,车主也承认有这回事。说明小车辆刹车有问题,或者是司机本人操作不当,导致没有及时刹车制动;(5)、小车的车速过快,存在小车车主张丽因操作手机、未能及时观察路面的情况。

5、我父亲及其搭乘人员在此事故中自筹医药费,负债累累!我父亲及所搭乘的摩托车均属于弱势群体和弱势车辆,理应受到各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关怀与同情!而交警严重偏袒对方与保险公司!

我父亲本人也在此事故中为他的不知法和守法付出了严重的代价!望相关领导核实并查处:

一、常宁市交警大队刘振辉、阳六喜、周群林、李向阳等人员在未做酒驾、毒驾、车速等检测,未提供危险驾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话记录,微信及其它聊天记录)情况下就草率做出事故认定书,存在严重渎职行为!

二、衡阳市交警支队的复核结论书于2月5就下达到常宁市交警大队,让其重新进行事故认定,常宁市交警大队未重新进行事故复核,直至3月15日又下达了与原认定书几乎一致的事故认定书,。

三、国家电网(西岭供电所)对我父亲与我父亲的搭乘人员进行民事赔偿(张丽与我父亲发生交通事故的期间是该公司指派张丽到石山村进行工作)。

以上情况望相关部门查处交警部门的失职

举报人:徐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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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宁市委网信办 2024-05-11 16:51:07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现作出如下回复:
    1、我队办案民警李向阳、周群林到达事故现场时,该网友父亲徐文仲及另一伤者尹春香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小车驾驶人张丽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向当事人张丽询问事故的发生经过,并对张丽进行了酒精快速测试,测试仪显示张丽无酒驾嫌疑。另张丽系供电所职工,单位每年都要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毛发检测,半年内是否吸毒都能检测出来,举报的网友如有证据证实张丽有吸毒嫌疑,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张丽,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毛发检测是否吸毒。
    2、该网友举报附有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视频中摩托车车速比小车车速要快。
    3、在调取事故现场路段监控视频时,办案民警查看了张丽手机通话记录,不存在事发时拨打、接听电话。不存在危险驾驶。
    4、针对网友反映小车在没有采取紧急制动的情况下拖行了7米远,但责任认定书上面没有呈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该承担什么责任进行明确,其证据将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中体现。
    5、针对网友反映其父亲徐文仲与摩托车乘坐人员尹春香在此事故中自筹医药费,负债累累,他们是弱势人员和弱势车辆,理应受到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关怀与同情,而交警严重偏袒对方与保险公司,欺压弱势群众,增扩社会矛盾。
    我们要指出的是交通事故认定是以法律为依据,该网友反映其父亲徐文仲与乘坐人员尹春香系弱势群体,我队作为执法单位只能表示同情,但不能以道德绑架我们的执法,公安机关办案必须公正。这起事故当事人徐文仲无证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且机动车(摩托车)未依法登记注册,进入路口时也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当事人张丽驾车途经路口路段未确保安全行驶。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当事人徐文仲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张丽负次要责任,乘坐人员尹春香无责任。对于医药费用,我队受理该起交通事故后,对保险公司出具了垫付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为伤者垫付了18000元,在医药费问题上交警没有强制力,对小车驾驶人张丽只能尽到催促作用,我们多次催促张丽为伤者交纳医药费(张丽为伤者共支付了8000元医药费)。双方当事人在此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在责任认定书中都有明确的表述。
    感谢网友对交警工作的支持。


    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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