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2
涉及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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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9日,本人接收到执行案号:(2024)兵1102财保52、50、47、44、40、39、38、34、32、31、28号,联系电话:0991-3850318 0991-3850319 。微信客服通知微信号诉前财保,账户被限制使用,本人在未收到书面裁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冻结账户,严重影响了本人的正常出行生活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均由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由贵法院管辖。而且起诉方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债权转让,违规加收头息,本利,各种恐吓,骚扰。综上所述,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贵法院均不在管辖范围,望请贵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移交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贵请贵法院解除我的微信账户限制。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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