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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未经任何通知冻结本人微信

时间:2024-04-11

涉及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本人在2024年4月10日11点15分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按照浙江省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微信支付需按照有权机关指令进行支付功能的限制与恢复。

如有疑问,可致电联系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0574-87344331

现本人提出异议如下:

1.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是否审核债权具备合法性、关键性、唯一性和真实性。

2.财产保全条例如此的使用会不会成为新的暴力催收手段。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河南省禹州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及时解除本人微信支付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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