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0
涉及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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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0
涉及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人在2024年04月10日14:32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9913070792、09913735323文书编号:(2024)兵1102财保 171-175号”
一、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
二、未经过我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本人在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文书编号:(2024)兵1102财保 171-175 号。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四川,无论是住所地还是户籍所在地,均不在新疆。
综上所述。一、债权转让未经过本人同意,视为无效。
二、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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