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0
涉及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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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4年4月10日微信支付账户提示被限制冻结钱包金额987.39元,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兵1102财保166-170号,但并未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本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网并没有查询(2024)兵1102财保166-170号的案件,本人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平台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其债权转让手续以及借涉及此次债权的合同、电子签名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切留的联系电话无法打通09913070771 09913735323
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并且,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助长无良催收行为。
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江苏省南通市,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要求新疆建设兵团三坪垦人民法院解除微信金额冻结!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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