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非法冻结微信零钱

时间:2024-04-09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本人在2024年3月12日发现微信零钱被冻结,在微信客服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司法冻结微信零钱】文书编号:(2024)川7101执保619号】。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4680.44元,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一、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28-67086676  028-67087667),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编号:(2024)川7101执保619号保全文书。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人户籍陕西省商洛市,居住地一直在陕西省商洛市;手机号173开头的一直没换过,也没有失踪,也没有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与银行卡支付限制。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未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