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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商务厅不担当不作为枉处迫害干部的情况反映

时间:2024-04-02

涉及单位:湖南省商务厅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省商务厅不担当不作为,在本人涉郴州经开区企业骗补案处理过程中,尽管明知我被调查确认“未谋私利仅有工作失误”,尽管主动征求案发地纪委意见却又拒绝采纳,在我从未签字接受相关失实指控、办案各环节无一让我信服的情况下,偏听偏信地依据歪曲事实、漏洞百出的审理意见,于2022年12月28日给予我“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由处长降为一级主任科员”的畸重不公处分。在我于2023年1月10日申诉后,省商务厅未依纪依规启动复查复议程序,未组建复查组、未听取本人辩护,仍将错就错地于6月5日发文作出“维持原处分”的复议复审决定。随后,我按照该复议复审决定中“如不服,可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诉或申请复核”及相关党纪法规规定,持续10个多月近百次向省纪委监委提出再申诉却未得到受理和回应。在此期间,我以省商务厅作为干部管辖责任主体为由多次向相关厅领导书面汇报,请求省商务厅协调推动省纪委监委依纪受理我的再申诉,均未得到回应。

2024年1月5日国家信访局基于源头治理和合理诉求原则就我的再申诉事宜下发督办函,省商务厅受理后,未采取任何实质性行动举措,于2月19日出具了极其敷衍的处理意见书,未回应合理诉求、未能有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相应的是,驻厅纪检组长曾海平扬言,国家信访局的督办函是在搞批发、无权督办,告到中央也无用,严重违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信访条例等党纪法规。

处分和申诉处理决定存在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缺乏、适用法纪错误、同案不同判”五大硬伤,对廉洁担当干部予以明显不公处分,是法治建设的严重倒退。首当其冲的是同案不同判-同案其他未涉贪腐的10多名干部大多未被追究;其中直接负责项目考察、洽谈、招引和受理资金申请、初核、验收的招商局工作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未受处分;而接替我分管招商、签字金额更大的同志仅受警告处分。

综上,特恳求省纪委监委调查核实,依纪受理我的再申诉,或督促省商务厅按照控告申诉条例和相关党纪法规依纪纠错,撤消不当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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