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8
涉及单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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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8
涉及单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兴县
本人在2024年03月28日10:16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58-6320617、0358-8212334、0358-8480281、0358-6320876
文书编号:(2024)晋1123财保49号
一、电话打通后,称我来数科平台委托他们冻结,并且联系电话为第三方催收公司。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晋1123财保49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黑龙江,经常居住在大连,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
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催债人员,多次进行恐吓威胁,对本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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