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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与攸县卓信达勾结起诉并未通知本人

时间:2024-03-28

涉及单位:攸县人民法院和攸县卓信达公司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今日因需要打印个人征信,发现自己有逾期和2019年5月29日的案件判决信息,但是作为当事人,我没有收到过任何相关的法院文书,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的传票、起诉书以及判决书。联系近一个月终于联系到攸县法院,接电话的人表示自己不是判决法官,我要求提供相关安检材料方便报案,接电话的人表示需要我联系代理律师,联系代理律师后,代理律师表示案件结束,需要联系原告和法院,完全是两面推脱

我的联系电话一直正常开机接听,一直在使用,并且起诉法院不是我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先要求攸县法院提供所有材料,方便本人联系公安机关,配合报案,另外要求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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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攸县网宣办 2024-04-02 09:25:44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情况,我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答复:
      1、关于送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中第三条关于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的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原告向我院提交被告作为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12.5条约定:协议双方确认以本协议中预留的电子邮箱作为双方之间往来及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相关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作为短信通知号码。协议任何一方向对方及人民法院向双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的,发送至约定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以邮件快递的,则自邮件送达之日或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一方需变更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自变更日起三日内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故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及《借款协议》的约定,于2019年5月13日15时47分,依法向《借款协议》载明的被告13387848669@139.com的电子邮箱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共计10件应诉法律文书并告知了承办庭室的联系方式,由于您没有及时与我院联系,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我院依法缺席判决。在判决后我院以邮寄方式向《借款协议》载明的被告通讯地址同为被告的户籍地址送达了相应的裁判文书。
      2、关于调阅案卷材料的问题:案件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律师应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向本院提交申请查阅诉讼档案正卷的有关内容。
      3、关于撤销判决的问题:我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依法送达、依法开庭审理下达的裁判文书。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如您认为本案确有错误,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申请进行再审审查。(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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