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8
涉及单位:常宁市事故中心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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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月6号10点10在常宁市泉峰东路交警大队红绿灯路段步行发生交通事故(430482420240000465),被刘妮(交警队工作人员)娜驾驶湘D7NN89,从我后面撞我,当时对方就挂档停车 把车窗放下来对我就张口大骂(你是怎么走路的),我当时就懵了几秒才反应过来就对她骂(你是怎么开车的)!对方就把反视镜扳回去,就把车窗关起来,就起步就逃逸了!前后从停车到逃走共19秒!我当时就报警了!当天下午3点我去交警事故处理中心去拿立案回执单,办案民警(吕雄鹏)说已经找到对方(刘妮娜),他打电话让她过来处理,结果办案民警吕雄鹏说对方不是逃逸,到3月20号下简易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面没有体现对方是逃逸!这是明显的包庇对方!交警队有视频为证!望相关领
导核实并查处:
1:处罚办案民警吕雄鹏的包庇罪
2:按相关道路交通法处理刘妮娜(交警队工作人员)的驾驶逃逸
举报人:徐瑞成
电话:15899647040
身份证:43048219890421****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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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
你反映的情况已知悉,大队高度重视,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作出如下回复:
2024年2月6日10时17分我队接到110指令:在常宁市交警大队门口,一辆小车撞到行人后逃逸。我队民警吕雄鹏接到警情后立马赶赴现场,在交警大队门卫室找到报警人徐瑞成,据其反映肇事小车从常宁市交警大队院子开出后左转弯,在交警大队门外的红绿灯人行道处,小车左侧反光镜挂到徐瑞成身体后驾车逃离现场。我队民警吕雄鹏了解案情后,立即调取了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查到事故车辆湘D7NN89号小型轿车,并与其驾驶人刘妮娜取得联系,刘妮娜当日15时许到常宁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主动说明事情经过,后又与报警人徐瑞成到医院做了全身检查,检查结果是未见明显伤痕。3月20日,双方当事人到事故处理中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
此事故经我队调查取证认为:当事人刘妮娜驾车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在人行道上与行人发生轻微刮蹭,依法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妮娜在驾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与行人进行了交流,无肇事逃逸的故意,且事后认识态度好还积极配合事故处理,遂未认定为肇事逃逸。
感谢网友对交警工作的支持。
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