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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宝

时间:2024-03-27

涉及单位: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1、本人在202 4年3月23日晚发现提醒微信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 4)兵0501执保414号;联系电话09092237605。但本人未收到任何纸质或裁定书。

2、本人随后拨打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通话中,无法接通换了几个电话都是如此。3月25日终于在第37次拔打中接通了,-个自称姓王的书记询问了我的身份证号后,告诉了我事由,并要求我还款才解封。我要求申请复议,她说没这个必要,叫我直接还钱。

3、诉前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本人住所与常住地址均不在新疆博乐垦区,且该贷款在我不知情情况下将我债权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且该笔贷款存在高利贷行为。

综上所述,我要投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冻结,移交本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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