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7
涉及单位:兴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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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7
涉及单位:兴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兴县
本在2024年3月27日 14:09分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58-6320617、0358-8212334、0358-8480281、0358-6320876
文书编号:(2024)晋1123财保48号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中国人民法院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晋1123财保48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户籍,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是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经常居住在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省兴县。且没收到任何法律文件及法院通知和短信。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营镇原则,兴县人民法院对本人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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