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7
涉及单位: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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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7
涉及单位: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2024年3月27日微信支付客服收到博乐垦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执法机关:博乐星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兵0501执保448 号;联系电话:09092237689
微信账户被限制使用。在本人未收到书面裁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限制账户,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佳所地与经常居佳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佳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为山东省,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新疆自治区博乐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新疆博乐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贵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移交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贵法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宝账户等一切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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