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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拆迁补偿中胡作非为,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4-03-25

涉及单位:武汉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在此怀着无比愤怒的心情向全社会公开揭露代表政府履行征收拆迁补偿职能的武汉市黎明房产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武合铁路和江岸区建设大道延长线两个国家重点工程征收拆迁项目中的种种恶行,他们拿国家严肃的拆迁补偿政策当儿戏,与2023年9月被省公安厅打掉的地方黑恶势力“李氏家族”勾结在一起,采取忽悠、哄骗、双标、签空白协议、搞假公示、随意定性定价、故意张冠李戴甚至恐吓绑架等方式,巧取豪夺、恶意侵吞本人私有财产,致使两个建设项目早已结束,别人的拆迁款早已到位,而我名下(23户村民集资血汗钱建的房)的13400.34平米的拆迁面积除了7413平米仅按每平650元给予补偿外,其余至今一分未付,致使我们这些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的人无钱买房,无处栖身,居无定所,饥寒交迫,挣扎在死亡线上,严重地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其中的种种曲折和操作手法,相信您只要耐心看完,一定会震惊异常,拍案而起!

第一,采取忽悠哄骗等方式,违规引诱我们签订空白协议,利用空白协议大做文章。这些年,黎明公司吃准了我,他们知道我文化水平低、头脑简单、不懂法、没后台、嘴硬心软、容易轻信别人,他们利用我的个人特点和性格弱点做足了文章,两次征收拆迁中他们都是安排工作人员对我百般忽悠哄骗,签订空白协议,致使我一次又一次上当受骗。比如修武合铁路时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结算单》和《具结书》,按照正常程序,本应在丈量好征收面积、确定好应补项目并协商好补偿价格、该填的空格由他们都填好后再让我签字,但是他们却违规引诱头脑简单的我在3个空白的材料上签字按手印,说别人都是这样签的,到时候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个补偿方案,不会让我吃亏的,并煞有介事地在我签字时为我拍照留念,旁边专门安排工作人员为我提供翻页服务、上方还放着印泥,但过后他们果然翻了脸,随意在上面填数字,本来最初协调时说好的老基础面积每平米2800元,加层每平米650元,最后却变成了每平方都只有650元,我纵然浑身是嘴都说不清!后来我们向江岸区政府投诉,在23户村民的一致强烈要求下,黎明公司答应除已补的每平米650元房屋重置费以外,严格按拆迁政策增加另外3项补偿,但当时的项目负责人汪同清(现在黎明公司董事长)安排工作人员张青与我们签订的还是空白协议,还是打算继续忽悠我们,根本没准备兑现,后来见我们紧盯不放,更怕这23份空白协议落在我们手上对他们不利,又托人做工作从头脑简单的我们手中骗回去了。

在建设大道延长线征收拆迁时,需要拆除新江岸四村93、94、95地块上的房屋,黎明公司的汪同清、杜胜洪及项目部经理方勇找到我,在本人的房屋没有经过评估、没有与征收拆迁指挥部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要求我帮助他们做好住户的工作,尽快腾退房屋,说是为了向十八大献礼,忽悠我说绝不会亏待我。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头脑简单的我二话没说,积极配合做工作,保证了3个地块上的房屋按期拆除。为了改善附近居民出行及房屋拆除现场环境安全,本人又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投入15万元修建围墙并进行管控,这一切全是为他们做的。但房屋拆除后他们却变了另一副嘴脸,说已拆除的房屋产权不属于我,修围墙投入的15万未经他们批准,不予补偿。如果说该3地块上在房屋不属于我,那他们为什么找我做工作?为什么不找别人?修围墙纯是帮他们做的事,如果他们不认这笔账,我修时他们在现场为什么当时不说清楚?(见证据13(共4张))

第二,搞假公示,故意张冠李戴,暗中实施偷梁换柱,公然抢夺本人私有财产。公示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提高透明度,防止弄虚作假,但到了歪嘴和尚黎明公司那里,却完全变了味,成了他们借机公然抢夺侵吞别人私有财产的工具和手段。其实黎明公司早就知道新江岸四村93、94、95地块上的房屋是我的,早在2021年底该公司的汪同清、杜胜洪和项目部经理方勇就曾专门找我做工作,要求尽快腾退房屋,做好拆迁准备,我也答应配合。没想到2022年5月25号,黎明公司却在事先没有任何通知的前提下,在《湖北日报》刊登“建设大道延长线工程房屋征收项目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认定公示”,“公示”上特别载明:“15天公示期满,如无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我指挥部将根据现有证明材料认定房屋权利人并给予征收补偿”。作为一个普通的村民,又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哪里有看党报的习惯?又到哪里才能看到党报《湖北日报》?如果他们事先通知了,我还可以到处去找,但他们有意瞒着我,我从何处得知?他们正是吃准了我看不到党报《湖北日报》,也没有看报的习惯,故意瞒着我,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所谓的“公示”,以达到瞒天过海、偷梁换柱的目的。直到公示期满,黎明公司找我谈拆迁事宜时,我才惊悉我名下的新江岸四村93、94、95三个地块上的房屋已拆分给聂世燕、殷小梅、殷秀梅、郑海喜、李明、罗建军、郑爱华、陈贵峰8人,除了聂世燕与集资建房有关联外,其余6人均与该地块房屋没有半毛钱关系。我马上拿出村里、社区早在2007年出具的有关证明与他们理论,找有关部门反映,但这么明显的严重的问题我往来奔波,竟然没有一个部门出来主持正义!我至今搞不清楚:这些我不认识的人是突然从哪里冒出来的?我这个实实在在的房主都拿不到补偿,他们以各种名义卡我,这些与该地块房屋没有半点关系的人又是办了怎样的手续轻轻松松从黎明公司把钱领走的?他们使用了什么高招将明明是我名下的房产合理合法地“过继”到他们名下?这些人与黎明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是“莫须有”的假名还是黎明公司某些人的亲戚朋友或者干脆就是黎明公司的人冒名顶替我?补偿款是真到了这些人的手里,还是转手到了黎明公司某些人的私人腰包?这些都成了待解之谜!(见证据11、12)

第三,补偿中不是同类情况一视同仁,公平公正,而是如同集贸市场卖小菜,随意喊价,区别对待。武合铁路征收拆迁中,根据市政府出台的补偿政策,全部拆迁补偿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4项:一是占地建面的区位价补偿(每平米1920元),二是2至3层重置价补偿(每平米650元),三是4层以上的拆工费(或叫材料补偿款,每平米200元),四是在2007年7月前拆迁的每户按每平米给予800元的奖励。而黎明公司仅给了我们每平米650元的重置价补偿,且前后说法不一,一会说是拆工费,一会又说是成本费;而相距不远的张银桥家,房屋宅基地还不是村委会分配所得,同样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没有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而且此人的房屋是在江岸区城管执法局2007年8月5号作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后次月强制拆除,但黎明公司却主动给出了每平米1710元的友情价。但即使这样张家也没有领情,而是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江岸区城管局行政强拆违法,一审败诉后张银桥再诉,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协调,张银桥实际得到了310万补偿款,折合每平米3334元。这样天壤之别的补偿怎能让人心服口服?由于黎明公司的补偿明显不符合市政府的政策规定,在我们23户村民的一致强烈要求下,黎明公司又承诺同意增加另外3项补偿,并分别与我们每人签订了第二份拆迁补偿协议,但令人气愤的是,他们引诱我们签订的还是空白协议,协议均只有我们单方面的签字手印,补偿金额、项目等栏他们都没填,也没有他们的签字盖章,口头虽然承诺了但至今没有兑现。(见证据9)

建设大道延长线项目拆除面积5987.35平方米,当时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28000~35000元/平米。与我同地段、同样也有无证面积且在我后10年左右建房的,如刘宝剑、陈红霞、蔡成林等近20人都在拆迁中得到了最高每平米31000元、最低每平米26000元的补偿。另外我还调查了同村的5户,他们不仅得到了还建安置房,还得到了全部补偿,其中任正英按每平米28112.98元、董环珠按每平米28863.96元、鲍俊洲按每平米29146.11元、朱梅清按每平米28103.31元、王文清按每平米28689.65元进行补偿,而我的他们仅同意按每平米13311.48元进行补偿,不仅补偿标准远低于他们,还没有安置房。这样显失公平的补偿我当然不会同意,肯定会向有关方面投诉,他们又跟集贸市场卖小菜一样,与我讨价还价,先后给出了65折、75折的补偿方案,就是不严格按市政府出台的补偿标准执行。如果仅按我实际调查的土地性质相同、同地段的5人补偿标准的整数(也是政府出台的补偿政策的最低标准)每平米28000元进行补偿,5987.35平米就应补偿167645800.00元。因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本人至今未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款至今分文未见。(见证据10(共3张))

第四,房屋的定性应尊重历史,而不能让无辜的百姓买单,更不能任由某些人胡作非为,同类情况两样对待。我们用于建房的土地是经过铁路部门和二七村委会同意了的,是23户村民集资花45万元买的,属于合法占有。早在2003年10月,我们就先后征得了郑州铁路局武汉电化工程指挥部和二七村委会的同意,向他们分别缴纳了36万元和45万元的费用,取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郑州铁路局武汉电化工程指挥部甚至向本人开具了办证委托书。这两笔钱在当时是一笔“巨资”,是23户村民69人一分一厘积攒起来的血汗钱。铁路部门之所以同意,是因为该地块虽在1998年就被划拨为铁路用地,但长期闲置,实属浪费;而作为友邻单位的二七村,也一直认为征地补偿过低,而且经济补偿尚未完全到位,想在这块有争议的土地上建一个工业园,一方面发展村里的经济,解决失地村民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安置村里的一些特困无房户。他们之间事先肯定进行过协商沟通,有过默契,否则他们不会允许我们开工,即使建了也会向有关方面申请强制拆除,事后更不会发声为我们说话。这些由历史原因形成的既成事实,不应当由我们这些无辜的村民来买单,何况同时期、同项目、同地段、同土地、同样无证的罗汉胜、何红梅、刘昶、李刚等人均得到了正常补偿,其中距我直线距离不到10米的罗汉胜每平米的补偿高达4800元,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呢?(见证据1、2、3、4、5)

第五,合法和违法发生在“一夜之间”,显得太蹊跷,而且同类情况两样对待,难以服人。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我们在该块土地上建房确实是经过有关部门同意了的,在2007年5月之前从来没有任何人说我们是违法建筑,修建武合铁路进行应拆房屋面积的丈量登记时,也没有说我们是违法建筑。但自从政府赋予征收拆迁补偿职能的黎明公司与地方黑恶势力“李氏家族”(江岸区头号黑道人物,靠拆迁和强揽工程敛财100多亿,于2023年9月被湖北省公安厅指定异地用警成功打掉)勾结在一起起了觊觎之心之后,形势就发生了逆转!2007年6月16号,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突然认定我的房屋为违法建筑,6月19号就进行了强拆。后来了解到,这一切全是黎明公司和“李氏家族”联手在背后捣鬼,是“李氏家族”通过向铁路部门施压,逼迫铁路部门向地方政府和城管部门举报的。其实在此之前很久一段时间,“李氏家族”就曾多次派人与我联系,要求与我合作,这次征收拆迁中又主动提出帮我拆迁,但都被我拒绝了。上述郑州铁路局武汉电化工程指挥部开具委托书让我去办证,之所以未办成,也是因为“李氏家族”也看中了这一地块,向有关部门施压,从中阻挠所致。所以当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湖北省国土厅武汉铁路管理局于2007月1月14号向武汉市城管局发了函,称“为支持二七村城中村改造以及安置支持国家建设的拆迁户及特困无房户村民宅基地用地的工作,对原村民吴小庆等村民占用铁路部门土地建房一事不再追究”;江岸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专班在2007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中,也只是称帮助拆除的7413米房屋是“未经审批的无证房屋”;2009年11月14号省铁路办王祖建主任在我们写的申诉材料上更明确签批:“可参照同类情况妥善处理”,要求武汉市支铁办协调市城投公司和江岸区支铁办抓紧做好工作,黎明公司为何不执行呢?为何独独将我排斥在外区别对待呢?这是难以服人的!(见证据6、7、8)

征收拆迁补偿涉及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征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反观武汉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种种作为,可以说是完全缺乏监督,已经到了任性妄为、为所欲为、胡作非为、无法无天的地步!强烈呼吁湖北省、武汉市及江岸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引起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真正执政为民,对我反映的问题组织专班认真调查处理。我的诉求有三:一是将我的13400.34平米被征收面积严格按政策规定补偿到位,并落实安置房。其中武合铁路工程项目中被拆迁7413平米,仅按每平米650元给了重置费,另外3项补偿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黎明公司也有过明确承诺,与我们23人分别签订的第二份拆迁协议虽是空白协议后来又被骗回,但有那么多证人证言,区城管局长王有成也知情,黎明公司张青等工作人员也可以调查,要求严格按文件和承诺兑现;建设大道延长线项目拆除面积5987.35平方米,当时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28000~35000元平方米,仅按每平米28000元最低补偿标准计算,应补偿167645800.00元。二是由政府和纪监委牵头,严查“假公示”案,严格追查资金去向并依法追回这些资金,严惩弄虚作假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是以刚刚打掉的地方黑恶势力“李氏家族”案和本案为切入点,进一步深挖,看看黎明公司和有关部门在两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之前的征收拆迁中,除了已抓的部分人员外,还有多少漏网之鱼,通过征收拆迁大发横财!

附件:证据1、郑州铁路局武汉电化工程指挥部出具的办证委托书和收款收据;

证据2、村民代表代表二七村与本人签订的将被征退还土地交本人用于投资建房的协议,协议约定由村里负责协调,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并在工程竣工后可以安全居住使用,本人缴纳45万用于地面附属物和部分房屋拆除补偿,建成后拥有房屋的管理和处置权;

证据3、二七村委会出具的同意23户村民在夹沟地带建房的证明;

证据4、二七村委会向江岸区城管局送交的《关于正远电器厂房村工业园基地上建筑物缓拆请求报告》;

证据5、二七村村民集资建房登记表;

证据6、省国土厅武汉铁路管理局向武汉市城管局出具的“关于解决二七村抢占建章建筑问题的函的补充说明”;

证据7、省铁路办主任王祖建批示:我们的房屋“可参照同类情况妥善处理”;

证据8、江岸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专班的“证明”,认定帮助拆除的只是“未经审批的无证房屋”;

证据9、关于黎明公司引诱我们23户村民签订空白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

证据10、建设大道延长线建设中无证房明细表(共3张);

证据11、《湖北日报》2022年5月25号“建设大道延长线工程房屋征收项目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认定公示”,将我93、94、95号地块上房屋拆分给8人,其中7人我不认识;

证据12、铁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新江岸四村93、94、95、107、108号地块上房屋管理及所有权属于我的证明;

证据13、采取忽悠哄骗方式,引诱我签订空白协议并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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