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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执法水平太差

时间:2024-03-23

涉及单位: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不服岳麓五中队签发的长公交(岳)认字[2023]NO1311085交通认定书(简易程序),并于12月14日前往岳麓区交通警察大队递交了复核申请,现场民警的执法水平太差,大队的接警警察敷衍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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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邵县第三中学 2024-04-08 21:49:46

    1."陈某某驾驶湘A*****小型客车沿雷锋大道由南往北(同向),在左三车道向左二车道,向同一车道变道时发生刮蹭。"这个陈述忽略了关键的一项,陈XX在左三车道向左二车道变道时辗压实线,并超车,导致其车左后撞到了我车的右前,有图为证。稍微有点痕迹学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得出,如果不是水平问题就是有其它问题。
    2. 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纠错岗位民警在接待的时候,连个正常的来访登记都没有。

    岳麓交警大队 2024-03-29 15:57:51

    1、经核实,长公交(岳)认字【2023】NO1311085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五中队李德胜出具的法律文书。该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如下:2023年12月12日20时51分,姚某某驾驶湘E*****小型轿车沿雷锋大道由南往北,从左一车道向左二车道变道行驶。在变道过程中,遇陈某某驾驶湘A*****小型客车沿雷锋大道由南往北(同向),在左三车道向左二车道,向同一车道变道时发生刮蹭。姚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故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经查询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纠错岗位民警登记情况,当事人姚某某于12月21日前往大队,认为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公正。接待民警耐心详细的向姚某某做了解释:一是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超过复核时效;二是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公平公正;三是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书写有瑕疵,但并不影响责任认定。在收到维持决定后当事人仍对责任不认可,并不存在当事人描述的敷衍塞责情况。
    特此说明。 岳麓区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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