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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宏荣滥用职权违法作出判决

时间:2024-03-21

涉及单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投诉举报信

投诉举报人因2023年11月2日安乡县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23)232号起诉书(附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向安乡县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2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72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故作出超出安乡县人民检察院(2023)232号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量刑范围的判决。

投诉举报人:王飞飞,女,汉族,51岁,文化程度:初中,地址: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孟家洲村五组,身份证号:43242219740109****,电话号码:13112738148。

投诉举报人:周润桃,女,汉族,53岁。文化程度:初中,地址: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保堤四组0172,身份证号:43072119700228****,电话号码:13762603696。

被投诉举报人:周宏荣,男,2023年任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23)湘0721刑初247号刑事审判员。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王飞飞、周润桃因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23年4月8日、2023年4月7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8月29日安乡县公安局向安乡县检察院移送起诉。2023年11月2日安乡县检察院以常安检刑诉(2023)232号起诉书(附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2日作出(2023)湘072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

一、根据王飞飞、周润桃罪前罪中罪后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公诉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建议对王飞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周润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此,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宣告王飞飞、周润桃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一审法院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证明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也未有安乡县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然而,一审法院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法律禁止性规定作出判决。

三、根据国家裁判文书网《案例检索》2023年11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2023)湘0721刑初228号与本案案情相似、量刑情节相同、案发时间地点相近汤某赌博案适用了缓刑,而对本案王飞飞、周润桃花甲之人分别判处主刑刑种九个月、八个月有期徒刑,实属同案不同判。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安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宏荣滥用职权违法作出判决。请求撤销(2023)湘072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按照安乡县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书》作出合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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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乡县网信办 2024-03-28 10:17:32

    网友,您好: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宏荣滥用职权违法作出判决》一帖本院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案情
    周润桃、王飞飞系本院审理的(2023)湘0721刑初247号案件被告人,均犯赌博罪。其中,被告人周润桃涉赌资346406元,非法获利17640元,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飞飞涉赌资418073元,获利5000元,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二、事实与理由
    该案中,虽然安乡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判处缓刑,但是安乡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考虑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决定是否全部采纳。该案提交安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判处实刑,不适用缓刑。该案上诉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三、类案核查情况
    关于帖中提出的该案与(2023)湘0721刑初228号案情相似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发现,(2023)湘0721刑初228号案件被告人汤某犯赌博罪,涉案金额266286元,在三十万元以下,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但周润桃、王飞飞涉案金额均在三十万元以上,不属于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综上所述,该案中本院审判员周宏荣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安乡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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