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投诉湖南普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承揽诉讼服务

时间:2024-03-20

涉及单位:湖南普沙律师事务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投诉湖南普沙律师事务所张玉娟律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承揽诉讼服务

投诉原因:

1、张玉娟律师在长沙市荟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104室设有办公室。

2、张玉娟律师借长沙市荟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办公点介接了该公司安排指派的诉讼业务。

3、张玉娟律师在网络平台助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引诱群众。

事实与经过:

      2021年,投诉人在一些微信群里面看到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员工在微信群里与微信朋友圈里普法宣传,当年,投诉人有一“加盟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需要走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看到长沙荟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员工在各微信群虚假宣传与引诱,以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就是律师事务所,以为他(她)们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帮助投诉人维护合法权益。2021年12月10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约定投诉人去其公司了解案情后声称对投诉人的维权案件满有信心,说这个案件很简单,很好告,容易告赢。并说,委托我帮你维权的话,咨询费与代写控告费为8千元,加法院诉讼的律师委托费22000元,即:包干计费一共为3万元,后期维权索赔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按40%提成,并迫不及待拿出了一式二份事先拟好的合同放在投诉人的面前让投诉人签订。

当时投诉人质疑了几秒钟,问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我的经济损失能不能追回来?会不会到时连咨询费和律师委托费都索赔不回来?法律咨询公司说,绝对不可能索赔不了经济损失和律师委托费等,口口声声叫投诉人放心。就这样,投诉人就按照了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事先拟好的合同签了字并按照他(她)们的叮嘱不向任何人提起他们帮我包干诉讼服务事项,投诉人被误导后当天在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办公室用6230901818028474171帐户转帐8千元给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文东海的62170029201168017891的帐户里。回到家里后于12月16日又转款22000元至6228481098351080372帐户上,上述两笔转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文东海当天都已进行了确认。

2021年12月16日下午,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法人文东海带了三个人到投诉人的“加盟店”察看现场,其中有一个是张玉娟(备注:当时投诉人不知道张玉娟是律师)。12月22日,张玉娟添加了投诉人的微信好友,声称她是律师,并与投诉人微信视频聊天1分48秒,我对张玉娟律师进行了确认,确认了她是我在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见过的员工。

2022年4月中旬,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安排第一次开庭(即:云上法庭,在第十二法庭),原告方周小兰张玉娟律师安排的地点是芸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办公室开的庭。

2022年5月下旬,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安排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9:25分在11号法庭现场开庭。

在被投诉人着手进入诉讼服务时,投诉人发现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根本不尽职责,且张玉娟律师根本没有任何能力和本事帮助投诉人诉讼来挽回“加盟店”的经济损失,反而他(她)们还给投诉人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给投诉人雪上加霜。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1款第1项;《律师法》第47条第2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司法部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第4项,在律所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室承揽业务的。第32条第1款,律师有《律师法》第47条以及本法第5条至9条规定之一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

在该案中,张玉娟律师明显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承揽诉讼业务,且她没有任何能力和本事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反而给投诉人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作为律师,张玉娟应当知道法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提供解答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等等。张玉娟律师却与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互相勾结,帮其虚假宣传,引诱他(她)人,受其指派和介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诉讼业务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明显是在故意规避法律监督,妨碍了规范有序的法律市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更加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社会矛盾。

投诉人:周小兰

2024年3月20日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回复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雨花区司法局 2024-03-26 16:02:58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因您反映的情况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和查处。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投诉人再次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受理和查处。”第五条“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身份证明及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材料。投诉书应当写明被投诉人姓名(名称)、投诉请求、违法违规事实、投诉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投诉人人数众多,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人。代表人代表全体投诉人参与投诉处理程序。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诉人是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 除提供上述投诉材料外,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所函。投诉人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您采取书面投诉的方式,投诉材料包括书面投诉信、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据材料,投诉地址是长沙市湘府东路258号双塔国际广场B座23楼长沙市律师协会,联系电话:0731-85408110。



    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
    2024年3月26日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