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投诉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家润多旁边张万福株宝

时间:2024-03-20

涉及单位: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人在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路108号家润多旁张万福珠宝店以1200元左右购买蓖麻黄金详情需查看张万福购买系统记录

本人本是买银饰手链的,店员诱导我说银饰的手链和买蓖麻黄金编制手链差不多价钱

第一次购黄金以,在本人并不了解黄金行情的情况下,店员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消费者购买蓖麻黄金,本人曾明确问清楚了,后续换款是否能换回足金产品,店员承诺可以换足金,且没有明确说明只能换款一口价黄金和不能换款克重黄金。回家一看收费单上和店员说的不一样,本人多次问蓖麻黄金的重量,都是含糊其辞,店员以“一口价黄金可以等价换克重金饰”话术让消费者换款一口价黄金,不告知一口价黄金金饰克重,质量保证书也没有写明克重及工费详细信息,我主要要发票没给,给了我一张质保单,说这就是发票,(微信,有证据)

商家也未主动开具发票。

身边多人经历过此类金店店员忽悠,口头承诺,拒绝换取等价克重黄金的欺诈消费,希望有关部门能介入此事。

1、“明码标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该吊坠不属于明码标价,吊牌仅写明价格,末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末"明码”,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属于末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即使周大福的一口价也会标明g重,这个吊坠正反面都没有,质量保证单上也未写明)

2、“诱导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也属于一种诱骗行为。

一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或者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行为,应当属于价格欺诈。

3.“未主动开具发票”

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该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4、“霸王条款”

该店铺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解决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评论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