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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未落实中央解决历史遗留房产的“证缴分离“

时间:2024-03-17

涉及单位: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罗江、永兴县委县政府、永兴县税务局、永兴县自然资源局、永兴县住建局、永兴县处遗办、永兴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1、该公司罗江等开发的银都商贸城二期,售楼时已收取所有业主办不动产证所需费用和资料,但自2015年交房至今9年多一直借县政府欠其费用为由拒缴税费拒办不动产证,业主被逼起诉并胜诉后,2022年7月22日在法院调解下与罗江签订了《和解协议》,罗江承诺在本和解协议签订后60日内办好不动产证,然再次失信,至今未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无果。2、县委站位不高,漠视群众利益被侵害9年多:业主找县委县政府信访,然永兴县委县政府明知开发商借县政府欠其费用为由挟业主以逼政府,却一直漠视群众利益受侵害至今,期间虽出过先证后税的政策,然开发商只为领导和亲友办了证,中央《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县里先证后税政策实质停留在纸上,并无人真正抓全面落实,形式主义和官僚作风盛行,实质成了不法商人的帮凶,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和政府公信力。3、县税务局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业主向上级平台投诉永兴税务后,永兴税务回复说开发商不缴税,税务没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税务机关对偷逃漏税的追缴权利和义务。其中,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永兴县税务局的回复,永兴县税务局只向罗江等宣讲了涉税政策,历时9年多并未实质性进行追缴和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严重失职,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和人民群众权益被侵害9年多。4、县自然资源局不作为:因该小区已被永兴县政府列为历史遗留问题房产,依自然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根据“证缴分离”原则,即使存在开发商的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问题,也不应妨碍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进行。在我们多次向上级投诉后,县自然资源局反复借开发商未缴税费不予办理,在县自然资源局,中央的政策变成了一纸废文。5、县住建局和县处遗办作为主管该问题的部门慢作为:业主们作为合法公民,有权要求主管单位采取措施,确保我们的权益不受影响。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绝不能因开发商违法违规、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让群众“买单”,这次两会住建部长再次强调了这点,然而虽然中央规定证缴分离,县政府明确先证后税,可是9年多仍未办证,效率差到极点。处遗办在回复投诉中写的电话0735-5521415,什么时候打都是空号!县住建局几乎未有回应,在县住建局和县处遗办,该中央的政策形同一纸废文,并未落实到位。6、县法院执法不严,未能依法治国:在此事中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之心根本难见,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在业主和身边群众心中严重受损:胜诉后,借开发商法定代表人曹国生老赖无资产可执行,就让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罗江等不法股东逍遥法外,事实上放任并营造了违法公司借老赖当法定代表人,而让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逍遥法外的法律氛围和营商环境,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依法治国和法院形象。维权诉求:1、请永兴县委县政府依中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县政府先证后税政策,及时监督落实为业主办证之事,及时挽回政府公信力,严格依法治国治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请永兴县税务局,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开发商的欠税问题,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毫无作为,放纵不法商人违法侵权,丧失税务公信力,损害政府形象,破坏依法治国和营商环境。3、请永兴县处遗办、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依据自然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中的“证缴分离”原则和永兴县政府先证后税规定,为业主们办理不动产证,依据相关法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能强制要求我们必须提供完税证明等开发商负责提供的资料才能推进不动产权登记流程进行。4、请永兴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已被违法侵害9年多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落实民事判决书和按法庭调解签订的《和解协议》中对被告方未履行的判决义务,并进行严厉处罚,实施将其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罗江等股东列为失信人等措施,维护依法治国国策、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利益,让人民信法守法。法若不能保护百姓了,法律、法治和法院的形象何在?中央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不得漠视群众利益受侵害,可我们深感各级政府和部门9年多漠视我们业主的利益受到侵害,我们成了政府拖欠开发商拆迁款的替罪羊和被挟持者、成了开发商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违法

侵害对象、成了法治社会下中央文件精神和法律阳光仍未照到的已存9年多的盲区!2024年3月9日住建部长倪虹再次表示对于房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让他们付出应有代价。希望永兴县委县政府、永兴县税务局、永兴县自然资源局、永兴县处遗办、永兴县人民法院和上级政府基于我们的诉求和政策及法律法规,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提供明确解释,及时全面落实中央“证缴分离”和永兴县先证后税的政策规定为我们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严肃查处地方党委政府相关漠视群众利益之人,重塑依法治国治县的法治政府形象和优秀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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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兴县委网信办 2024-07-26 11:28:27

    网友:
    您好!收悉您的留言后。我们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县正国际系棚户区改造项目,由罗某挂靠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建设,2015年底竣工,其中住房150套,门面三层(约150个)。
    开发商在交房时已收取了购房户的个人税费部分,且未及时缴纳入库,现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缴纳个人部分税费,导致无法办理分证。因该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较多,2019年,经县处遗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纳入化解范畴,2021年12月列为“先证后税”楼盘(办证只限住宅部分),在保证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总证(商业暂不予以办理),截止目前办理住房分证31个次。
    县处遗领导小组多次调度该项目遗留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开发商挪用业主办证税费查处打击力度。县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已将被执行人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暂无法联系上开发商本人,待联系上后,县法院将积极与开发商当事人沟通,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
    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虽存在欠缴情况,但依然可以按照先证后税、征缴分离政策领用发票为业主开具正式发票,业主领取发票后即可前往县政务服务中心缴纳个人部分契税和房产物业维修资金,按照程序办理不动产证业务。截至回复之日,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发票,并已通知业主有序登记开具发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和理解。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0735-5568002(县法院)咨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永兴县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
    处理工作领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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