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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破坏公共设施,法理何在?

时间:2024-03-04

涉及单位:旧城区改造指挥部 住建局 县三创办 环保部门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2024年2月2日,本人在投诉直通车网站上反应恶意破坏公共设施  社会公德何在一帖,2024年2月27日汝城县卢阳镇濂溪社区予以了回复,回复称,是5栋业主把未用完的水泥浆铺在了6栋围墙门口边的植草格上,以方便老年出入,请问,5栋的日常生活区是在5栋与4栋之间的院子,5栋业主有什么权力把未用完的水泥铺到6栋的围墙门口边的植草格上呢?这已经严重的损坏了6栋所有业主以及7栋业主的集体利益,植草格从原理上来说还负担着排水功能!况且从图片上可以看出5栋业主把水泥铺上后,高低不平,如果晚上有人不注意很容易踢到而摔倒,怎么就没有直接影响呢?万一出事由谁负责?县委县政府动用巨资对老城区进行统一规划改造,给整个小区营造上一个舒心优美的环境,业主个人岂能随意改变现状和故意破坏呢?这又不是谁家的私有财产!其二就是卢阳镇濂溪社区回复中称鉴于没有执法权,下一步到各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是不是社区的回复可以理解为这事就此不了了之呢?还是会进一步牵头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还是5栋这户业主有什么背景不便处理?请相关部门辛苦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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