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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不给

时间:2024-03-03

涉及单位:宁远县裕林鞋业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

本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上级领导申请辞职,嘴上说着同意,在我走后一个星期就贴公告说我自离,打电话不接,打到12333劳动仲裁,给我协商,说明给我发工资,要罚款一些,过了两天,又不同意给我发工资,厂里招不到人,要我回去上班才发工资给我,不回去不给我发工资,说我去哪里告都没用,不给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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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远人社局 2024-03-13 10:30:27

      网友:
      您好!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上反映“因离职的事,裕林鞋厂拖欠工资”一事我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个人因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犯而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的,必须提供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的用人单位,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由于您没有提供具体联系方式,我局目前也无法跟您沟通联系,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据至宁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处理(九嶷中路253号,电话:0746-7222861),我们将依法及时处理。
      谢谢大家对我县人社工作的支持!
      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

      宁远人社局 2024-03-13 10:30:27

      网友:
      您好!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上反映“因离职的事,裕林鞋厂拖欠工资”一事我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个人因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犯而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的,必须提供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的用人单位,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由于您没有提供具体联系方式,我局目前也无法跟您沟通联系,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据至宁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处理(九嶷中路253号,电话:0746-7222861),我们将依法及时处理。
      谢谢大家对我县人社工作的支持!
      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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