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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经开区消防队针对个别执法

时间:2024-03-01

涉及单位:株洲市石峰区经开消防大队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本人在石峰区学林街道云龙金街开有一家湘菜餐饮店,店名为(炒师傅湖南下饭菜)。店的面积在150平米左右。2023年12月26号左右开始营业。经开区消防大队在2024年元月份,在第一次进店就针对我店在没有出示任何纸质和口头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说本店没有办理开业前(消防意见书)进行立案。并要求处罚3万元罚金。我这边要反映的就是它是针对我店做针对性执法,因为整个云龙金街有几十家店,像这个(开业前消防意见书)有80%的未办理。甚至有一些店面已经开业一年多了,都未办理,他们都不去不去执法,只针对我这样一家刚刚开业几天的店。还有就是像他们这种执法明显的就是为了罚款而执法并不是为了消防安全而执法,如果是为了消防来安全来执法的话,应该是出具让我店整改说明,给予一定的时间来整改。

还有就是我认为他这样就是在法律面前不公平。一整条街有80%的店埔没有办理(开业前消防意见书)。这个消防队只是针对我个人。国家一直都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像这样来说他们完全就是在法律面前不平等,跟你关系好的。或者有过关系的就有可能不查你,没有关系的或者没有打点的就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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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石峰区委网信办 2024-03-02 17:52:58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在投诉直通车反映的“株洲市经开区消防队针对个别执法”的来信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核实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针对您反映的“在第一次进店就针对我店在没有出示任何纸质和口头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说本店没有办理开业前(消防意见书)进行立案。并要求处罚3万元罚金。”问题的回复如下:我大队对位于株洲市石峰区学林街道云龙金街S1号楼第1层S1#126/127/128/129商铺的石峰区炒师傅下饭菜餐饮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立案查处行为,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等,立案查处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并依法依规进行了调查和取证,单位经营者和店长均进行了签字确认。 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欢迎网民继续全程监督。
      二、针对网民反映的针对个别执法问题回复如下: 我大队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 开展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近半年以来针对云龙金街地区共开展监督检查471家次,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33份,临时查封和责令三停18家,累计罚款36.9万元。 特别是今年1月份以来大队按照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重点对“三类场所”开展专项整治排查。该单位属于三类场所之一的“九小场所”,属于重点整治对象之一。综上所述,我大队此次执法行为属于正常开展的消防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范围,并非有针对性的选择性执法,欢迎网民继续对我们进行监督。
      三、针对网民反映的整条街80%的店铺没有办理 (开业前消防意见书)的问题回复如下:我大队将结合实际进一步核查云龙金街及周边地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消防违法行为,情况属实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欢迎提供相关线索和帮助。
      四、针对网民反映的“应该是出具让我店整改说明, 给予一定的时间来整改”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大队监督员于2024年1月18日首次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编号: 〔2024〕第0039号,当事人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截止2024年3月2日该场所仍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行为未消除。
      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后续有其他 意见或建议,请联系株洲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
      监督员郭志芬(联系方式:15073381666),
      株洲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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