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吉首交警大队、湘西交警支队作出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

时间:2024-02-29

涉及单位:吉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西交警支队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

关于吉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捏造事实、颠倒黑白,做出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严重损害农民袁兴东合法权益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袁兴东,男,土家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鲁那村五组,身份证号码:43312719680929****,联系电话:15367216823。

我带着十分愤怒、委屈、无奈的心情,致信给贵单位,主要是想反映吉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扭曲事实,颠倒黑白,错误认定没有任何责任的袁兴东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让本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龙志兵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最终导致深受重伤的袁兴东及同车人向彩凤深受重伤却无处追责,给袁兴东全家造成了一生的严重不良影响!恳请贵单位能够重新调查、全面调查这一起交通事故,监督吉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事故交通责任认定书,还普通老百姓袁兴东一个公平正义!

一、吉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331011202300000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完全与实际情况不符!

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为:“2023年04月26日,袁兴东驾驶湘UBHO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顺县驶往吉首市方向,06时48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352线135公里吉首市马颈坳镇溪马村外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龙志兵驾驶的湘UCX862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湘UBHO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袁兴东及搭乘人向彩凤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完全不是事故的实际情况,实际情况为:2023年4月26日,袁兴东驾驶湘UBH0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顺县驶往吉首市方向,06时48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352线135公里吉首市马颈坳镇溪马村外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龙志兵驾驶的湘UCX862号轻型拦板货车发生碰撞, 袁兴东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肇事司机龙志兵驾驶湘UCX862号轻型拦板货车逆向行驶、突然横开猛转弯撞到袁兴东摩托车的踏板(即向彩凤的脚,膝盖都撞粉碎骨折,袁兴东的手机和水杯绳子掉下来了),将袁兴东二轮摩托车及搭乘人向彩凤都趴到他的车头上(摩托车也贴到他的货车上)一起拉上去的,拉上8、9米,两轮摩托车在地上没有一点擦痕,他车猛然停住了,趁势一下将二轮摩托车甩到他车前面,导致袁兴东(左手撞断食指、中指两根手指、左脚骨折,一根脚趾撞断)及搭乘人向彩凤遭受重伤(左股肌髁、髌骨、腓骨头、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共六处撞断)的道路交通事故。

从以上事实可知,明显是龙志兵的违规行驶才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龙志兵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交警大队却认定袁兴东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龙志兵不承担责任,简直是大错特错!

此外,在2023年5月,袁兴东前往交警大队取事故认定书那天,上午10点多,袁兴东到交警队门口说:你这样做,你小孩怎么长大。龙志兵告诉袁兴东“我有交警队帮忙,有州政府帮忙,事故原因,我不要讲。”他的一席话真是为所欲为。

2、交警大队作出的第4331011202300000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法于理不符。交警大队认定“袁兴东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第六十条规定之规定,应负完全承担,龙志兵、向彩风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纯属歪曲事实,故意袒护肇事司机龙志兵。真实的情况是:龙志兵逆向行驶、速度极快,将袁兴东本人、二轮摩托车及向彩凤一起带甩到他车前面停住了,导致袁兴东、向彩凤倒下并且严重重伤,袁兴东半阵未起来。龙志兵打电话报 110和保险公司,等袁兴东半阵起来喊一声“搞送个”,龙志兵车上下来两个人说“蒙了蒙了”,看袁兴东已经昏了不晓得事,后来袁兴东醒了,看到他将车从袁兴东车后面开向他的右边边上去了,就叫已经手断、脚断的妻子向彩凤叫她递手机,袁兴东就到事故现场抓拍了几下(有照片),等袁兴东回过头来,向彩凤被他们拉到边上去了,就摩托车位置没有动。后面具体的什么、来了什么车都不晓得了。最后110干警来了,干警说你俩受这么重的伤,你俩到医院去先抢救,最后赔偿事情我们会给你办好的,他来州交警支队复核也没有找110干警,也没有问老百姓、救护车来了,叫袁兴东上车去医院,到了医院时,交警打电话叫来龙志兵,不要交钱,当天龙志兵交了门诊检查费,没交住院费。这就是龙志兵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龙志兵应负全部责任。为了解事故的实际情况,必须将龙志兵车上当时的两个人喊起来,一起了解当时撞的原因和事实(把照片摆出来),但交警不给袁兴东过照片看,袁兴东的照片可以给他们三个人和州政府、交警看。

交警大队开始讲龙志兵有记录仪了,叫袁兴东不要说假话了,袁兴东回答好“我两个弯转过去了,我到直线。”交警又问有好远,他要转弯,袁兴东到直线,他猛然掉头一拉横,袁兴东和向彩凤及摩托车一起贴上去了。袁兴东说手机和水杯绳子回上来又掉下去这个时间,龙志兵至少要开10多米远,总共就要去 20多米远。交警说手机和水杯绳子不作数,袁兴东又问那什么作数,交警说他车到他开走停的位置,袁兴东说第一现场他车到袁兴东的车尾巴后面,开走上面去了。交警队不依袁兴东现场照的照片,硬要以他说的地方,说袁兴东倒在哪里的,向彩凤倒在哪里的,交警不说,硬说袁兴东占线撞龙志兵的车。其实袁兴东根本没有占线,是交警故意写的。却认定为龙志兵没有任何责任,反而认定袁兴东负全部责任,这是明显歪曲事实,故意袒护和包庇龙志兵。龙志兵是吉首市的大包工头,交警大队、交警支队都是龙志兵的保护伞,改了撞车地点!

二、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州公交复字结论[2023]第0067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府复不受字[2023]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维护吉首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同样是不合法的。

交警支队自己承认根本没有现场调查,也没有与袁兴东调查,也没有找110干警调查,袁兴东说给他们提供照片,他们说不要,并说以后到现场调查去,再喊你去。其实到现在都没有叫袁兴东,照片也不要,以吉首交警大队的照片为准。省总队给交警支队打了电话,叫罗警官办案,领导不发话,袁兴东这段时间在家里给向彩凤要接屎接尿。后来罗警官说这里有点忙,等两天。到端午过后一天,袁兴东给罗警官打电话,他又说又要等两天,袁兴东又等了几天,到了6月27日,袁兴东给罗警官打电话,他说我给领导打电话,看怎么样,他说领导没有回音,表示不准搞。后来,袁兴东给省总队又打电话,省里讲我给你讲个电话,你找他去,袁兴东打了电话又是原来办案的林警官和印警官。2023年7月3日,林警官说你要复核,你要到我们这里来。袁兴东去了吉首交警大队,他们一看,仍然不搞,并说事情做完了,印警官说为这事,他到省里了。后来又叫到六楼(601)事故中心核实去,他们说核实了。其实根本他们没有到现场问过当事人袁兴东、没有过问当地人,州交警也承认了没有去现场。袁兴东给两级交警队提供事故照片,他们都不依也不看。这就充分说明他们是纯粹闭门造车、盲目维护吉首交警大队结论。

向彩凤遭受重伤,两级交警队不闻不问,不然这个案件,罗警官开始答应办,后来罗警官又说不敢办了,肇事司机更是没有过问。造成如此大的事故,难道是一个摩托车能够撞成这么大的事故吗?至今向彩凤还躺在病床上,屎尿都要人接和专门护理。这样下去,叫老百姓怎么活啊!警察大队、警察支队的结论都是错误的,而州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同样是不负责任的,害得袁兴东一个老百姓东跑西奔,受尽了多少委屈,老百姓真是难啊!

综上所述,因交警大队的错误认定,肇事人龙志兵免去了相关法律责任,袁兴东、向彩凤的实体权利受到了影响!现,我特意写信给贵单位,向贵单位如实反映袁兴东和龙志兵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恳请贵单位能够重视,予以调查,让肇事者龙志兵承担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乱作为、颠倒黑白的吉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受到应有的处罚,还袁兴东一个公平正义!

此致

敬礼

报告人:袁兴东

2024年2月29日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回复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139****0347 2024-03-07 11:40:59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投诉的《吉首交警大队、湘西交警支队作出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书》问题,经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调查,袁兴东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2023年5月9日,作出第4331011202300000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兴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龙志兵、向彩凤无责任。5月10日,袁兴东向湘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支队依法受理,2023年6月5日作出州公交复字结论[2023]第0067号复核结论,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维持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4331011202300000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认定。

    吉首市公安局  
    2024年3月7日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