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7
涉及单位:山东省莱西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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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人在2024年2月27日使用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于2024年2月27日09时49分时间在“微信客服”收到【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 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 显示如下:
执法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文书编号: (2024) 鲁0285财保 31号:
联系电话:0532-88407005 】的通知,但 并未收到任何书面或电子裁定书。本人所有钱均在 微信里,微信未核实其真实性, 随便限制支付。
二: 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532-8840 7005), 接电话人员自称是莱西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 工作人员, 通话全程不提供姓名及工号。 有意隐瞒 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处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 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2-88407005该号 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四: 1.接电话人员自称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并且在法制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
2.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莱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3.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
五:本人莱西市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4)鲁0285财保31号该案件。
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三我要投诉 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人户籍湖北省仙桃市, 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 均不在山东省莱西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 按照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莱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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