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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郴州北湖区同意依法变更王的社矫正执行地

时间:2024-02-25

涉及单位:郴州北湖区矫正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郴州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于二〇二四年二月十日得知郴州市北湖区矫正局不同意临武社区矫正局就王xx申请变更执行地的申请,本律师认为,王xx变更居住地申请符合规定,郴州市北湖区矫正局的意见明显违法。事实和理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就学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根据该规定,王xx提供了如下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1、王xx及其父母在郴州购买了住房的材料(房产证或买房文件、物业管理处证明);

2、王xx系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证);

3、王xx父母为香花岭矿退休员工证明(退休证等);

4、王xx父亲身患高血压(三级高危)等多种严重疾病,需要王君陪伴、照顾(病历或医院证明);

5、王xx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在郴州常年医治证明(病历或医院证明),更需要全社会的关爱,而不是歧视和嫌弃;

6、王xx需要在郴州就业,且已经有单位同意录用证明和劳动合同;

7、已被郴州市xx培训学校录取,王君准备通过再学习,加强工作能力(录取通知书);

8、王xx与其父母自2018年7月以来一直居住在郴州北湖区,而不是居住在临武县(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联福社区证明和派出所证明);

9、香花岭的房子念旧失修,已经不适合居住,且因生活压力,正在联系买家,也能卖个3万元左右聊补高昂的医疗费用。

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当地不适合作为执行地的,可以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执行地变更;《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这里居住地即为居所和住所。

经调查,王xx的经常居住地为郴州市北湖区,故王君认为其应当在郴州北湖区社区接受社区矫正。

根据知情人反映,郴州北湖区矫正局之所以不同意王xx变更矫正执行地,是因为没有满足其索拿卡要的非法要求。这种政治生态必须彻查。综上,根据有利于王xx矫正原则,报请市局查处,并协调解决。

特此报告。举报人: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  晏辉律师  电话1392379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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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湖网信办 2024-03-11 16:45:12

      网民您好!
      收悉您的留言后,我们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经查,矫正对象王某,男,户籍地为临武县香花岭镇金狮岭社区,住址:湖南省临武县香花岭镇菜园里*栋*号,2023年10月8日被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判决前北湖区人民法院对王某进行调查评估,在确认执行地时北湖区人民法院告知王某:其属于多个居住地(临武县、北湖区)的情况,并征求了王某的意见,王某选择临武县作为执行地进行开展调查评估,秉着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北湖区人民法院确定临武县为社区矫正执行地,王某从2023年10月24日至今一直在临武县进行居住生活。
      2024年1月29日,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就王某申请执行地变更一事向北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发送征求意见函,北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函后,安排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要求对王某进行了执行地变更实地走访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问话取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办理,并未出现索拿卡要的情形。
      王某执行地变更理由为因工作原因及居所地变化申请执行地变更,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原因申请变更执行地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复印件,王某并没有提供上述材料;因居所变化申请变更执行地的,需提供本人、配偶或子女不动产证明材料,王某只提供了其父亲购买安置房的相关协议,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北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不同意其居住地变更,特此说明。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如您还有相关问题,可拨打单位电话0735-8883625咨询和反映。

      北湖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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