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1
涉及单位:衡阳市中医医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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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6日 我母亲钟彦兰因突发脑梗导致左半身偏瘫,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5月5日转入衡阳建康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治疗半年后康复情况良好,可以借助拐杖独立行走,手部功能大部分已恢复。
为了使我母亲恢复手部功能,生活能完全自理,于2023年11月7日,我将母亲转入住衡阳市中医医院橘香楼7楼康复科,入院症见:能缓慢行走,左手能伸展抓握,精神正常,食纳可,左上肢能自己抬举。
2023年11月22日上午9:30-10:00左右 康复师李懿轩,在给我母亲做手功能康复的过程中,因不当操作,无视我母亲高龄,用力过猛把我母亲左肱骨外科颈骨质断裂,远断端向后方移位,左肱骨骨头脱离关节盂向内下方移位,左肩关节严重脱位。当时母亲惨叫不已,痛苦难耐 李懿轩无视当时我母亲的情况,做完治疗便径直离开。中午开始我母亲痛的没有食欲,滴米未进,胳膊肿的和大腿一样粗,下午发现此情况时,未找到我母亲的管床医生,等到晚上管床医生值班,请求医生帮忙检查,管床医生谷思洁开具CT检查单,经CT检查结果显示我母亲左肱骨外科颈骨质断裂,断端向后方移位,左肱骨骨头脱离关节盂向内下方移位,左肩关节严重脱位。晚上,谷思洁医生安排学生带我们来骨科治疗,骨科主治医生李桂拒绝接收,并告知此情况非急诊,涉及到医疗事故。我们只有返回康复科,谷思洁医生安排护士给我母亲注射大剂量的止痛针,导致我母亲呕吐不止,瘫在床上,奄奄一息,生命垂危。而医生却不管不问,任凭我母亲痛苦,疼的汗如雨下,一直惨叫到天亮。
2023年11月23日早上8:30-9:00左右 康复科科室副主任袁翀飞和管床医生谷思洁一同来到我母亲病床前道歉,确实是康复师李懿轩操作失误,医生和医院的责任愿意承担。但是却忽悠我们提前出院,转去其他医院治疗并承诺一切治疗费用可以凭治疗发票报销,并可以派专车转送至其他医院,当时因我母亲有严重晕车状况,未能去成。医院及医生明显是在移花接木,推卸责任。
晚上,因母亲此前脑梗偏瘫,担心因此触发再次脑梗。我请求医生开具脑部CT检查,检查结果未触发脑梗。
2023年11月24日上午10:00左右,我和父亲、舅舅一同去到衡阳市中医医院办公室找院长傅友生处理此事件,当时院长不在,11:00左右在医院门诊楼行政办公楼11楼走廊等到院长回办公室,院长拒绝让我们进办公室沟通,院长随便甩手将我们推给与他同行的一位医生,然后我们将我母亲情况如实告知,他立马联络处理相关矛盾纠纷问题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等到下午15:00左右该工作人员把我们叫至矛盾纠纷调解室,康复科科室副主任袁翀飞当时也在场,还有2个貌似黑社会打手的人在场,我在描述我母亲的伤情的时候,其中个子高的打手一直打断我说话。
纠纷调解工作人员只是问我父亲同不同意在本院或是其他医院治疗,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同意”或者“不同意”。因为母亲已经受伤疼痛难忍3天3夜,我们只能同意继续在本院治疗。出调解室门后,2个打手紧随其后貌似要动手打人,我害怕的跑到调解工作人员身旁,质问他为何恐吓弱势群体,反被他反咬一口。
晚上19:00左右康复科科室副主任袁翀飞将我母亲转至仲景楼6楼骨科病房9号床,承诺医院负责将断裂、移位、脱位的左肱骨接回,再办理出院。
2023年11月27日下午15:30母亲进行接骨手术,手术时长3个多小时。术后母亲连续高烧了2天并伴随腹泻,2天未喝水未吃饭,精神方面受到了刺激不能控制自己,自言自语,晚上梦魇频发,难以入睡,身体状况直线下降。12月27日,骨科主治医生黄斌表示治疗已结束,近期便可以办理出院手续。
2014年1月4日下午15:20左右,去医院11楼行政办
公室调解工作人员谢某,自称可以处理这个事,但是态度非常恶劣,说这个事情算小事情,必须要办理出院手续以后才给予处理,并威胁我。
2024年1月5日再次找到医院调解医疗纠纷工作人员,态度依然十分恶劣,罔顾老人目前身体状态,扬言必须出院才予以协商,表示就算是医疗事故只要经过手术后,对身体没有任何影响,只同意免除住院费用,至于医疗事故赔偿方面只愿意赔付10块钱,如此羞辱受害者家属,简直丧尽天良,朗朗乾坤,天理昭昭,在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竟然还有如此践踏法律,知法犯法的工作人员,简直如同黑恶势力,索取老百姓的性命。
2024年1月11日因接骨手术造成排异反应,我母亲呕吐不止,躺床上奄奄一息,我们报备反馈骨科医生,骨科医生回复他们只负责接骨头,其他一慨不管。如有其他问题需要患者家属转院或者去其他科室治疗,1月12其他科室医生过来问了下情况并未做任何的治疗处理。
2024年1月18日科室副主任唐炳魁带着一个医生强行叫我们出院,因天气恶劣,老人不能坐车,我母亲身体太虚弱,所以暂缓。
2024年1月19日科室主任尹立刚、副主任唐炳魁凶神恶煞带着十几个人进入病房,强逼我们必须马上出院,并在家属没有同意,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单方面叫来楼面护士说已经给我们办理了所谓的出院手续,还扬言要医务办罗姓工作人员强行推出去,我母亲被吓的语无伦次,神志不清,天理何在。
2024年1月22日15:00在衡阳市卫健委中医科相关工作人员组织的医患双方调解会上,医院方面医务科依然态度强硬,患者家属要求卫健委调取涉事医生行医资格证,医院方面就此直接回复就是实习生,没有资格证,简直就是无法无天,藐视法律法规。
此事件发生将近3个多月,医院方面明知我母亲的情况属于医疗事故,在进行治疗后没有主动来沟通协调解决问题,一直是威胁恐吓受害人及家属,虽然断裂的骨头通过手术已经接回,但是躺在病床时间过久,错过最佳的康复期,医疗事故导致给患者造成左肱骨骨折手术治疗的严重后果及面临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康复原本可以缓慢行走的左腿丧失功能不能行走,不能坐立,断裂的肱骨导致左手彻底丧失活动功能。
令人发指的一个事实是,给我母亲做康复,导致我母亲受到伤害的李懿轩,所谓的康复师,只是衡阳市中医院实习的实习生,医院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算是极大的违规。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而且,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将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临床实践活动,统称为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这些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必须在指导医师指导下才能进行。《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
而李懿轩,既没有行医资格,又未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对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工作,属于医院极大的违规操作,且李懿轩本人非法行医乃是不争的事实,如此草菅人命,对病人的健康不顾,真是令人无法容忍。
此后我母亲还有很漫长的康复期,需要有专人陪护照顾,此次医疗事故对我母亲的身体将造成极大的摧残,神经系统受到极大损伤,面临终生残疾,对我们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更加雪上加霜。
家属诉求:
1、医院方面就此医疗事故作出书面道歉。
2、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清单所列明的金额赔偿。
3、按正规流程办理出院、开具出院证明。
因此,希望相关部门了解并及时督促医院方面解决这个问题,深切体会到处在底层的劳动人民因为弱势,而凭白无故遭受到惨无人道的人间疾苦。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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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贵网反馈此投诉事件后,我院高度重视,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件概况
患者钟彦兰,女,68岁。因左侧肢体活动不利6月余,于2023年11月7日以“不完全性偏瘫,脑梗死后遗症”入住我院。在进行康复治疗过程中因意外致患者左肱骨外科颈骨折。我院本着“以患者为中心,先救治后处理”的原则,对患者骨折问题先行给予治疗,患者在我院骨伤科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肱骨人工骨植骨术,手术顺利成功。后在未经医学鉴定、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患者向我院提出高达47万余元的巨额赔偿,我院表示愿依法依规处理本次纠纷和承担应负责任,并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告知了患者家属医疗纠纷的解决途经。
二、处理经过
本次医疗纠发生后,医患双方自行进行了2次协商,并在衡阳市卫健委主持下进行了1次调解,但因患者家属提出赔偿金额过大、又未经伤残等级鉴定,同时患方要求追究医院民事责任及当事人刑事责任等原因而未调解成功。因此,我院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和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办发〔2020〕6号文件要求,建议患方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依规处理本次医疗纠纷。目前正在进行医学会鉴定。
最后,感谢贵网对我院工作的关心,我院将依法依规积极处理好该起医疗纠纷,绝不推卸依法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