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20
涉及单位: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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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
邱明亮(乙方)与团结乡政府(甲方)在1992年签订《团结瑶族乡种养场承包合同》,承包期20年(1992-2012),甲方负责选种、提供技术支持等。双方约定在种养场承包期产生效益后按50%比例分成,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山场内建房,并承诺乙方合同期满后优先继续承包。
2008年,原团结乡政府(甲方)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公函前提下,强制收回邱明亮(乙方)承包的未到期合同,强权胁迫乙方签订《关于收回乡种养场的协议》,并强行转让给了广东开发商贺晨勃老板。
原团结乡政府胁迫提前终止合同,提出一次性6万元补偿。对于乙方4年未到期合同,50亩果木林,300平房产,鱼塘,田土、灌渠等基建,未做任何第三方评估进行赔偿和安置。
原团结乡政府随即把合同转租给广东老板,收取一次性租金28.8万(在当时可是一笔不菲的收入),允诺租用50年,合同性质保持不变。
造成后果:
广东老板开发不到2年,不计损失莫名跑路,没给乡上带来任何经济效益,留下一个烂摊子至今无人接手;
果木场50亩成林果木林(经济林)被蓄意砍伐殆尽,水塘、良田、灌渠等基础设施损毁严重,又变成了荒山野岭;
乙方损失惨重,无家可归;忍气吞声十余载,疾病缠身。目前脑梗中风,基本失去了劳动力。
特别说明:
当事人邱明亮(乙方)是本人亲姐夫,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等原因全权委托了本人来协调处理此事。
当事人邱明亮曾是资兴市劳动模范、产业发展先进个人,为人老实本分,做事踏实认真。
因合同一事颜面扫地,当事人邱明亮差点了此一生。对此,乡政府从未派人探问。
投诉理由
1)本人自去年2023年5月起向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等联系反映此事,但至今过去9个多月了该合同纠纷及主要问题矛盾仍没有得到解决。
2)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迫于舆论压力,在2023年11月安排了司法所所长及新上任法律顾问负责协调处理,但只是敷衍应付,没有记录员,也没有章程章法。事后,拒绝出具任何调解文书。
3)2024年1月,资兴市纪委监委派人调查了解,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谎称安排了10余次协调答复。这是欺上瞒下。
4)乡党委书记李向东至始至终未抛头露面,直面问题。本人2023年7月-11月多次电联(137…7869,李书记电话,对市民公开)希望就合同纠纷一事反映情况,但李书记从未接听,过后也从未回应。
5)在法院供职过的李向东书记明知此事过去十多年,在法律上已失去时效,法院不予受理,但仍坚持乙方请律师出面协调、坚持双方走法律程序。乙方按要求花费了4000元请来律师协调,结果乡党委主要领导无一人参加。这显然是在糊弄百姓。
6)针对九帽玲果场合同纠纷一事,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作为有权处理单位,一直压着不办,拖着不处理,一直拿法律当挡箭牌,一再把责任推给其他司法部门。
7)乡党委书记李向东认为此事非本人本政府经手,且已多去多年,怕麻烦担责任,大搞形式主义,蜻蜓点水,敷衍作秀式应对。这明显是新官不愿理旧账。
以上所诉,绝无虚言。本人实名举报,愿意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本人诉求
请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正视合同纠纷问题,不包庇、不回避,尽快协商解决对我方造成的人生财产损失等的补偿问题。
请乡党委书记李向东及司法所相关人员出席协调会,并出具正式的政府协调报告书。
投诉人:杨丁昌
联系电话:18973572421
2024年2月20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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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丁昌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不作为》留言已收悉,资兴市纪委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调查组赴回龙山瑶族乡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您反映“邱明亮与原团结瑶族乡人民政府九帽岭果场合同纠纷”的问题,经了解,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先后10余次安排相关领导组织乡党政办、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对反映事项进行了解、调解、答复,但双方未就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关于您反映的“资兴市回龙山瑶族乡李向东等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愚弄百姓等不作为慢作为行为”问题,市纪委于1月24日安排专人对此进行了调查,因为您反映事项属于合同纠纷,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曾对此多次组织调解和答复,但效果均不理想。在调查中,并未发现回龙山瑶族乡人民政府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
对您反映的事项,市纪委将继续予以关注。鉴于您反映的事项属于合同纠纷,建议您依法依规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资兴市纪委监委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