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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告无门!!法院违背河南省高院的裁定书,隐瞒鉴定报告的真相,人为地歪曲事实!!

时间:2024-02-19

涉及单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彭继萍系新乡市永和冷链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股东。

现实名举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法官吴继伟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韩涛海,在审理张俊萍诉新乡市永和冷链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造成永和公司高达260万元及利息损失。

我和田惠娟是永合公司股东,田惠娟任公司执行董事,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均由田惠娟及其丈夫祝起勇(已去世)、祝起勇的弟祝起宏掌控公司,我虽为公司股东和监事,但根本无法对公司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本案原告张俊萍与田钧分别在2003年3月12日和2017年1月11日,成立新乡市民生科贸有限公司和河南融远贸易有限公司,各占50%的股份。张俊萍系新乡市民生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而田钧系田惠娟之弟。所以,张俊萍与田惠娟存在特除的利益关联。

2020年10月份,我突然获悉田惠娟代表永合公司和张俊萍在2020年9月22日,达成新乡市牧野区法院(2020)豫0711民初349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永合公司向张俊萍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760000元,合计3760000元。我明确认为该案是虚假诉讼,我向牧野区法院提出要求撤销该调解书并追究田惠娟和张俊萍虚假诉讼刑事责任。牧野区法院和新乡市中院判决书,与鉴定报告认定的事实严重不符,且故意隐瞒鉴定报告认定的永和公司和张俊萍多达240次转款和相互数额高达12624999.75元的事实,没有进行任何的询问和查证,刻意回避、隐瞒事实。张俊萍提供的残缺和编造的形成借贷关系的银行流水,根本不能形成有效证据,但牧野区法院和中院根本不进行任何查证,反而作为定案依据。

2023年8月下旬,田惠娟信心十足的声称,新乡中院判决书这几天就下来了。彭继萍得知后,与韩涛海电话沟通,韩法官明确告知,案件我还不知道结果等。但在第二天上午10点钟左右,彭继萍突然收到中院判决书。彭继萍从田惠娟已知到判决结果和韩涛海突然下达判决书,彭继萍完全合理判断田惠娟、张俊萍与韩涛海法官等多次私下沟通案件,早已拟定了判决书。

综上,本案完全是张俊萍和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证据,编造事实的虚假诉讼案件。牧野区法院吴继伟和新乡市中院韩涛海法官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两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望相关部门查明事实,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们这个年过的是乌云压顶,不知对方以及这两位法官这个新年过得是不是其乐融融,会不会一丝良心不安!!!!!

反映人:彭继萍

电话:1509035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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