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6
涉及单位:麦田村委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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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命军,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双凫铺镇麦田村人,在2018年,村委在农户手中流转出五百亩耕田,成立了双麦合作社,五百亩耕田由我儿子周峰出全资承包了该项目,打造经营了以水果种植鱼塘养殖为主的农业旅游项目,可在2023年,国家政策退林,恢复耕田,村委为了政绩,为了复耕任务,强令将所有基地全部复耕恢复了耕田,水果才刚刚挂果,鱼塘刚放鱼苗才两个月,所有的投入都打了水漂,使我家亏损了二百多万元。
今特投诉举报麦田村委违纪违法,强令复耕,使我损失惨重,要求赔偿青苗损失费,鱼苗损失费。
望市级以上领导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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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周命军: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2018年湖南省政协对口扶贫宁乡市双凫铺镇麦田村,当时为响应上级政策(充分开发利用种植结构调整田地)的号召,宁乡市双凫铺镇麦田村村属双麦土地专业合作社(甲方)与宁乡百盛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乙方,周命军之子周峰为法人)签订了农田流转协议书,该合同约定流转农田期限为15年(2018年—2032年),流转土地305亩(含水塘35亩),实际通过合作社向当地农户流转土地约两百多亩。根据合同要求,甲方前三年支付600元/亩给农户(甲方以上金额来源于上级部门土地结构调整补助金,且均已支付到位),第四年甲方按照384元/亩支付给农户,之后年限的租金均由乙方支付给农户。但是乙方一直都没有交付一分钱土地租金,2021年和2022年的租金全部是由甲方垫付。由于乙方拒不履行协议条款,甲方向法院起诉乙方,2023年2月6日经法院判决如下《(2023)湘0182民初1673号》:
一、原告宁乡市双麦土地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宁乡百盛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农田合作经营协议书》于2023年2月6日解除;
二、被告宁乡百盛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移除合作经营农田中的种植物,并恢复农田原貌;
三、被告宁乡百盛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宁乡市双麦土地专业合作社土地租金91500元。
四、驳回原告宁乡市双麦土地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被告宁乡百盛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考虑到周峰的损失较大,经镇村与周峰协商,于2023年5月23日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双麦土地专业合作社免除周峰应缴租金,并给予其一次性补偿金壹拾伍万元,由合作社负责耕地恢复。协议条款已履行到位,周峰无异议。在鱼塘恢复耕种时,双麦土地专业合作社考虑到天气较热,起鱼后鱼难以成活,与周峰协商同意:塘内的鱼由双麦土地专业合作社以6元每斤购买,并负责恢复成耕地。鱼塘排水干塘后共有鱼705斤计4230元,此款项已于2024年1月29日支付给周峰。
宁乡市双凫铺镇人民政府
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