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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交警大队判决不公平

时间:2024-01-19

涉及单位:汝城县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我是汝城县暖水镇泉源村人,湘L-Y M218车主,12月2日下午5点半左右驾驶Y M218轻型小卡从泉源村行驶至暖水镇的路段,此时下着毛毛细雨,此路段是乡村道路,无交通信号灯,无道路中线标致,行驶到毛岭咀路段时,前方是个湾道,在距离湾道60米左右开始缓慢减速,挂的档位是4档,进入湾道的时速为40左右,当出湾道20米时发现对面50米左右有辆二轮摩托车驶来,摩托车司机戴头盔戴雨衣,可能是下小雨的缘故摩托车行驶靠近中线,我怕会撞到摩托车,所以采取取了制动措施,没曾想油路太滑,车辆后轮打滑偏移导致方向失控,直接撞上路边的太阳能灯柱子,撞上柱子后由于反作用力把车偏移了180度,车头方向成了与摩托车行驶的方向相同,已停止在对向车道上了,3至4秒后摩托车就撞到小卡的车尾,使摩托车驾驶员受伤,摩托车驾驶员无驾驶证,无行驶证,无采取制动措施。为什么小卡就是全责,摩托车无责?望各位领导各位好心人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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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Lee66 2024-02-01 16:01:26

      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网民:
      你好!收到你反映的事项后,我队领导高度重视,并立即安排民警对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处理,现将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2023年12月02日17时10分许,湖南省汝城县暖水镇泉源村上叶家垅二组驾驶员何有明驾驶湘YM**8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从暖水镇泉源村方向沿Y105线往暖水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暖水镇Y105线白溪村毛岭咀路段时,与对向由朱某平驾驶沿Y105线从暖水墟方向往泉源村方向行驶的悬挂湘L6***0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及路灯受损,朱某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调查,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为:何某明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由于其操作不当,其驾驶的车辆撞到道路右侧的太阳能路灯后车辆失控导致车辆发生偏移甩尾,从道路左侧180度偏移到道路右侧与对向由朱某平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办案民警依法下达了第4310262023120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何某明在领取事故认定书时对事故责任口头提出了异议,办案民警对其详细讲解了事故责任的认定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其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可向上级部门郴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并将复核的流程告知何某明(事故认定书中也有注明)。何某明当场表示不去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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