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7
涉及单位:淅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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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7
涉及单位:淅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在 2024 年 01月 17日 10时30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
随后在限制支付信客服收到【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3)浙0122民诉前调7196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无法法院联系电话.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桐庐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571-56857962、0571-56858350),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然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本人通过 网上查询到 0571-56857962、0571-56858350非桐庐县人民法院电话。
在浙江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23)浙0122民诉前调7196号文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陕西西安,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浙江省桐庐县。请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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