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5
涉及单位:龙潭政府,公路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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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面我村因矿山过度开采需全村搬迁,我有房有证,有四孩,分房没有我的份,上访一年多龙潭镇政府领导让我签无理由找房协议交省里,又签租房协议才给我分75平临时住房,后又让我签息诉息访协议再紧急救助12万,又让我不办低保用这12万在自流转土地修门面做钢结构生意,时任镇长还帮我担保十万贷款,我有自筹款十万,总投三十二万开店,(当时我不知道要人担保,2023年5月贷款到期去续期才知道,现银行听说又帮我改成信用贷了,)一年后又说我违建坼房,导致我全部亏本还负债20万无法还,目前我大女中度抑郁,网贷手术,我儿子和养女读职高,四女小学一年级,孩子无法上学,龙潭政府领导人胡乱作为导致我无法生活从来不处理,本来我可以正常分房他不分,要给我暗处理,可以办低保他不办,要我自立更生,一句违建坼房,那当时修房镇长不是让国土来看过了吗,公路局来量尺寸让我在原地基退两米不是退了吗,如果违建镇长和国土还有公路局都不知道?为什么要让我建,现在说图斑,难道修房时没图斑,我的困难就是龙潭镇政府领导人造成的,我要求给我重新分房,要求解决我的债务和孩子的生活学费问题,龙潭政府每次答复都不解决我的问题,我请求上级领导来调查解决我的困境。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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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吴国蓉:
你投诉的关于分房不合理和要求解决你的债务和孩子的生活学费的问题已收悉,我镇高度重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 2016年搬迁分房情况
李梅地质灾害安置区建设项目自2012年10月进行入户登记摸底,2014年9月搬迁区房屋开工建设,2016年按照户、房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房。你本人当时外嫁未分户(2018年11月你同父亲吴宗荣离户)不纳入分房,你户户主吴宗荣将当下居住房屋(房产情况:吴国蓉,2001年9月登记,花集用(2001第0005号))用于登记分房,按照当时的分房标准:“一户一房型,可分一栋150平方米房”,分得李梅片区12号房,现你父亲吴宗荣及你弟居住在此房。
2018年7月6日,龙潭镇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龙潭镇祥和村李梅片区地灾搬迁分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此答复意见明确你本人不符合条件、不予分房屋,随后你就此答复意见提出不满意。
2019年1月,你本人申请信访救助(已领取到位),并就分房相关问题签下《息诉息访协议书》,承诺:在此协议签字后,所反映的问题终结,不再就同一问题以任何理由到网上发帖留言和给各级媒体部门写信及上访。
(2)现居住情况
2019年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时,龙潭镇人民政府考虑你户家庭条件困难,孩子多,为你户在搬迁区高层楼安排一套75平方米的住房解决现实住房困难。
据此,你户住宅75平米套房一套,你父亲吴宗荣户住150平米楼房一套,并不存在你说的分房不公的问题。
(3)钢架棚拆除情况
据你反应,你的债务缘由为搭建在古老村花民公路沿线旁的钢架棚被拆除而产生。经调查,2019年10月,你户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龙潭镇古老村花民公路沿线旁私自修建钢架棚经营钢材生意,11月份建成。2021年7月31日根据上级下发该处卫片图斑(图斑号为:433124202103312037)疑是违法用地图斑;8月经花垣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对你户进行调查取证,证实属于“两违”建筑,并劝你户主动拆除覆土消除影响,可免于立案,你户答应自愿拆除。因你家庭生活困难,向我龙潭镇人民政府申请协助拆除,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请施工队协助你户对钢架棚无损拆除,期间,我镇根据当时你户实际情况,对你户进行了临时救助、帮助申请房屋维修款,并积极帮助你户寻找门面继续经营钢材生意,因一直未找到合适的门面,你户表示到外地经营发展。
综上,一是你户所反映的“分房不合理”诉求不属实。按照2016年李梅地质灾害搬迁分房标准,你户已分到一栋150平方米房(房号:12号)及一套75平米住房,已远超分房标准;同时你户已领取信访救助金并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书》承诺不再以同一事由重复反映;二是你户被拆除的钢架棚,属“两违”图斑内建筑,经告知后,你户自愿拆除,我镇依据《花垣县农村违法用地违法建房整治方案》予以协助拆除,没有不当行为。你户钢架棚经营产生的负债属你户个人债务,对于你户反应的生活困难问题,我镇已告知你户可依法依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一直未收到你户提交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