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2
涉及单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一.本人在一月十二号十点零三分使用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限制支付显示:(2024)鄂0822财保1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本人钱均在微信零钱里.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将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冻结。导致本人无法正常出行。无法正常归还信用卡房租吃饭等费用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二.本人在广东人民法院网上未查到任何关于(2024)鄂0822财保1号该案件
三.法院说被第三方申请的财产支付限制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并且法治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当事人目前为止并未在人民法院官网上查询到本人案件信息。诉前保全应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啊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所管辖。本人在广东省梅州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北省沙洋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人债务权多次转卖,违规加收担保费综合利率高达36%以上。按照《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归属住所归属地管理原则,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