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0
涉及单位:耒阳市蔡子池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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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是湖南省耒阳市大义乡兴隆村6组村民。姓名:周根成,身份证号:4304811984********,电话:159****0958。
现实名举报耒阳市蔡子池派出所民警黄小龙、蒋辉明,不作为。
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事实不符,处罚过轻。
本人于2023年11月30日下午12点50分左右,因不小心倒车碰到了蒋某云的宝马车,时隔15秒钟,蒋某云车上下来3人,冲到我车主驾驶室侧,蒋某拉开我的驾驶员车门,冲上车用拳头殴打我头部、扇了好几个耳光。他们三人当中,有一个人助威,有两人把我拖下车,拉到我车前又一次对我进行了殴打,扇好几个耳光、用脚踹我下体,其中蒋某云打得最凶。前前后后,对我进行了三次殴打。期间本人没有任何还手,没有与对方发生任何扯打。本人因被三个人围住欧打了3次,办案民警只拘留了主犯蒋某5天,从犯刘某5天,另一从犯(喊打、助威、望风)没事,经办说另外一个同伙没有动手欧打,没有事,经办还说打1次、2次、3次都是拘留处理,咨询12348法律热线回馈:欧打一次,欧打三次性质不一样,三个人属于组织团伙作案犯罪,例如:望风、喊打、助威之类行为也属于共同作案。
2、本人申请精神失常伤情鉴定:
因民警带去的衡阳市法医鉴定中心不具备:忧郁症、精神失常等精神方面的鉴定资质,而本人不知情,致使伤情鉴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现经办不同意申请精神失常伤情鉴定。
诉求:精神失常伤情鉴定。
我希望贵单位能够认真对待我的举报,展开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人员。同时,我也希望能够得到贵单位的保护,确保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谢谢贵单位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敬礼
举报人:周根成
2024年01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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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核处。
耒阳市委网信办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