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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乱冻结微信

时间:2023-12-27

涉及单位:文安县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本人在12月14日10时12分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按照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微信支付需要按照有权机关指令进行支付功能的限制与恢复”“如有疑问请致电联系河北省文安县人名法院”“0316-5280190”注:“联系方式由该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提供,请在该机关工作时间拨打,异地拨打请加区号。”“为方便定位案件详情,致电时可以向工作人员提供文书编号,如下:(2023)冀1026财保888号。”

1,当时并没有收到裁决书,在当天的下午15:25分才收到“非诉保全裁定书”,随后我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中国裁判文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都没有显示我的文书,到目前为止我的文书信息都没有查询到,我的立案栏也没有任何信息,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本人所有生活费都在此微信,导致本人生病感冒也买不起药物。

2,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可以帮忙和第三方金融调解机构进行协商沟通。随后另一个法院工作人员拨打本人电话,法院工作人员说本次是美团以欠款一直未予偿还为由将本人实名微信支付限制,但短信发给我的“非诉保全裁判文书”显示是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团方未经本人授权与知晓私自进行了债权转移,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这位法院工作人员语气态度极差,说我拨打法院电话占用公共资源,本人只打通过这一次文安县人民法院电话,请问文安县人民法院的电话是老百姓不能拨打的吗?且法院工作人员不提供姓名,只提供一个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并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法院的诉讼信息。

4,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1026财保888号保全文书。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5,本人投诉河北省文安县法院和美团信用贷,疑似新型催收手段,现在是法治社会,助长无良催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广东省韶关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文安县。

6,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管辖地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文安县人名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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