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5
涉及单位:湖南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衡阳市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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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前年购买了湖南爱民保,在湖南爱民保微信平台为全家人购买了购买(“湖南爱民保”是由主承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联合副承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牵头组织在湘多家保险企业共同承保的湖南省专属普惠型补充医疗险。)爱民保,购买时客服并未告知赔款细则,只告知扣除16000元免赔,且1年内可以累计计算医疗费,我连续购买的是2023年、2024年2年的保险,今年11月6日至11月29日,我母亲连续3次发病进了ICU,只至12月15日才出院,共花费了6万元医疗费,医疗保险报销了3万元,自费近3万元,且都是在11月30日前发病入院。我于12月19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申请,却被告知,11月30日为2023年,11月30日前的住院费用算2023年的,12月费用算2024年的,必须分开计算,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金为16000元,2023年扣除前2次住院和第3次住院的2天,即只能计算到11月30日,费用累计再扣除16000元,12月1日起的费用算2024年的,再扣除16000元免赔,也不能赔偿。实际上保险公司在2023年扣除了32000元免赔金,现向政府主管部门及保监会反映如下:1、爱民保未尽告知义务。购买保险时客户未详细介绍产品的理赔门槛。2、保险条款有欺诈消费者行为,我母亲在11月3次住院,且延续至12月15日出院,因作为保修期内连续费用。保险我连续买了2年,保险公司却要分开分2次计算。有意设置门槛拒赔。3、希望保监会领导严查此事,还消费者一个公平。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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