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5
涉及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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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5
涉及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人在收到2023年12月24日微信被支付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当前账户的支付功能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7942072825
文书编号:(2023)赣1023执保371号
若执法机关已为您邮寄解除冻结通知书,待我司签收快递成功后,微信支付会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邮寄材料。若解冻材料符合会根据材料处理您的冻结问题,请您耐心等待。
因您在有权机关有相关诉讼案件或执法单位根据办案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权机关司法文书的要求,我司需要配合有权机关执行。如您任何疑问,建议您根据消息推送的联系方式尽快联系执法单位确认。”
1,本人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拦都没有任何信息,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支付限制,本人马上给孩子交学费了,微信什么也支付不了,严重影响本人的生活。
2,本人通过人民法院网查询07942072825,并非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公布的电话,而且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网没有任何关于本人的裁定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限制本人微信支付。
3,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广东省汕头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江西省南丰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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